山东将对空气质量奖惩金额实施翻番
来源:新华网 2015-12-21 14:47:00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近日修改,其中涉及空气质量奖惩金额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原来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这一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网山东频道12月20日专电(记者袁军宝)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近日修改,其中涉及空气质量奖惩金额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原来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这一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山东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的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根据这一考核办法,如果相比上年同季度,本季度空气污染物浓度总体有所下降,则将获得生态补偿资金;相反,如果空气污染物浓度总体提升则需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而这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翻番,意味着奖惩金额将翻番。
今年山东第三季度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结果中,有16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有所改善,获得省级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3078万元,1市空气质量较上一年度同期有所反弹,需上缴生态补偿资金36万元。(完)
责任编辑: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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