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订计生条例 独生子女奖励拟由14岁延至18岁
来源:济南时报 2015-12-31 09:30:00
30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新条例”)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此前2014年第二次修正公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有22项修改,拟删除“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规定。
30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新条例”)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此前2014年第二次修正公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有22项修改,拟删除“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规定。
变化1
生育二孩也将免费登记
记者注意到,原条例中曾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而新条例则拟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变化2
二孩中有病残儿的可再生育
新条例还拟对可再生育子女的若干前提条件进行大规模调整。新条例拟规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山东还拟规定,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经批准即可再生育子女。
伴随着“全面二孩”的渐行渐近,原条例中的“夫妻双方若均为少数民族,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计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等多项条款也均被删除。
责任编辑:宋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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