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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等7地环保局因怠于履职被通报

来源:大众网   作者:姜洋   2016-01-08 15:58:00

记者从环保部门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记者看到,被通报的单位中,包括山东省莱州市、江苏省常熟市、安徽省繁昌县、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湖北省黄梅县、云南省马龙县7个地方环保局。

  大众网济南1月7日讯(记者 姜洋)记者从环保部门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据了解,目前,山东等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已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5件,法院均已立案。其中,有7个地方环保局因怠于履职被通报。

  记者看到,被通报的单位中,包括山东省莱州市、江苏省常熟市、安徽省繁昌县、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湖北省黄梅县、云南省马龙县7个地方环保局。其中,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4月上旬开始,李广春在明知李广强无经营许可证、无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向李广强提供盐酸废液酸洗长石,李广强在酸洗长石过程中又产生废酸液,这些废酸液被李广强等人非法排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莱州市环保局未对莱州市文峰高碳石墨制品厂采取任何行政处罚措施。2015年7月16日,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莱州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对李广春经营的莱州市文峰高碳石墨制品厂向他人提供盐酸废液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5年8月14日,莱州市环保局对莱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予以回复,将对李广春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停止将废酸液等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二是处以罚款6万元。

  环境保护部表示,支持检察机关监督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对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提出三项要求:一是要求三起诉讼案件相关环保部门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和法院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办理工作。二是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在工作中依法履行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对违法问题依法查处到位、移送到位、执行到位。三是各级环保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梳理在环境监管执法、执法与司法衔接配合方面的职责,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针对性的规范执法程序、加强信息公开,依法履职到位。

  据了解,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在北京、吉林、江苏、广东、内蒙古等13地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方案规定,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分别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据统计,目前已提起的5件公益诉讼均在环保领域,其中3件是行政公益诉讼。其中,2015年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因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庆云县法院提起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2015年12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对两村民污染环境案提起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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