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宋立鹏
因琐事引争执,济南某高校博士研究生郭峰竟在宿舍内手持水果刀捅伤同学林伟,致其左侧腰部受伤,后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因一时冲动,郭峰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据了解,被告人郭峰与被害人林伟均系该校学生,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去年6月5日,晚9点左右,两人在历城区洪家楼广场相遇,发生争执后,扭打在一起,后被他人拉开。
回到学校后,郭峰将两人打架之事报告给学院老师,请求处理。当晚11点多,林伟因不满对方告诉老师,来到郭峰所在校区某宿舍,找其理论。言语不合,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郭峰抓起桌上的一把水果刀,将林伟的左侧腰部捅伤。
民警接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将在现场等候处理的郭峰带至公安机关,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伟系外伤致左腹膜后血肿,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郭峰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郭峰不服判决,以“原审量刑重,没有认定林伟的伤害行为是致其左耳失聪的原因”为由,提出上诉。
近日,济南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郭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已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起因、被害人责任、损害后果的事实及自首、积极赔偿损失等量刑情节,对郭峰依法适用缓刑,量刑适当。郭峰的辩护人要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生活日报 范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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