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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长清一早餐店老板购买工业盐炸油条,专门卖给附近工地的农民工。近日,长清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早餐店老板闵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为省成本,买百斤工业盐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闵某自2015年起在长清加工、销售油条等食品。2015年9月,他在明知食品加工中禁止使用“大包盐”的情况下,为了谋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槐荫某批发市场购买“大包盐”100斤,在其租住处加工油条,并在长清某小区工地销售,至2015年11月3日被查获。经检验,闵某购买并使用的“大包盐”就是工业盐。
调料店老板张某证实称,2015年8月份左右,闵某去店里购买调料时,专门询问是否有“大包盐”。张某知道对方是做早餐生意的,购买“大包盐”当食盐用。“我告诉他别用‘大包盐’,他说,藏着用。”随后,张某就把一位卖“大包盐”的老板的联系方式给了闵某。“我在盐业公司购买食盐每斤大约1.75元,‘大包盐’几毛钱一斤。”张某称。
每斤省4毛,被罚5000元
“平时,我家里炒菜用的是从盐务局购买的小包盐。”闵某说,案发前,盐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时,曾告诉他,加工油条不要违规用盐,更不能用工业盐。但为了降低成本,谋取私利,他还是执意购买了约100斤工业盐,用于炸油条,专门卖给附近工地的农民工。
闵某还透露,工业盐便宜,每斤0.8元,加碘盐每斤2元左右,使用工业盐炸油条,能降低不少成本。法院查明,至2015年11月3日被查获,闵某共使用“大包盐”约15斤。
近日,长清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闵某生产、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闵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闵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的工业盐35公斤予以没收。(生活日报记者 范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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