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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不能随便挖掘了。(戴升宝 李东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市交通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本意见自2017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这是最新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范性文件。
《实施意见》在适用范围、审批机构、道路挖掘及职责、审批程序以及确保道路畅通等九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占用和挖掘道路。新出台《实施意见》具有如下特点:
管理更严格。《实施意见》针对包括抢修工程在内的道路挖掘工程,明确了审批机构及职责,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强化挖掘施工跟踪管理。
措施更绿色。《实施意见》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挖掘现场围挡,减少道路通行空间占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民。道路挖掘采取湿法作业、洒水降尘、渣土装袋等防尘措施,完工后渣土、淤泥及时清运。
交通更畅通。《实施意见》从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勘查三个程序明确了“规定动作”,提出最严路政管理命令,目的就是坚决消除违法占用和挖掘行为,充分保障道路发挥通行能力。
监督更透明。《实施意见》要求道路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路政巡查及问题发现机制。该意见实行多部门联动+全地域覆盖的方式,同时邀请群众广泛监督,坚决杜绝违法挖掘占道行为。
明确适用范围实现占用挖掘管理全覆盖
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尚未按道路规划红线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这也明确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为准,为依法行政明确了界限。
根据《实施意见》,市区范围内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均应依法办理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手续。章丘区、长清区、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及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参照意见执行。
明确审批机构及职责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
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了市交通委负责城区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审批事项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政务中心交通委服务窗口受理城区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审批事项,代表市交通委协调有关部门出具审批意见,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管理建议。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的日常管理和恢复。
明确审批程序规范部门协作流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占用道路、挖掘道路的行为,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安全,《实施意见》不但重申了禁止违法占用道路等非交通活动的原则,而且还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道路时,当事人如何获得许可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从申请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三个程序明确了“规定动作”。
调整收费标准明确挖掘修复费使用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市交通委负责收取,全部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实施意见》对挖掘修复费用的使用作了专门规定,全部用于道路修复,确保挖掘修复费标准提高后,费用能直接反哺城市道路养护,提高道路完好率水平。
严格管理,确保道路设施畅通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按照市委、市政府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及“拆违拆临”工作要求,《实施意见》明确了除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并向市交通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一律不得设置经营性临时设施。通过实行最严格的路政管理,保障道路发挥通行功能,消除违法占用和挖掘行为。
明确挖掘施工程序强化挖掘施工跟踪管理
《实施意见》对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取得挖掘许可后的具体施工管理进行了详细要求,施工单位必须负起责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要严格按照许可的位置、面积、时间组织施工;要保护既有设施,施工单位要在施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原有地下管线设施和其他交通设施,按照规划意见及相关规范标准保证与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间距;要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强调了实行渣土装袋不落地、洒水降尘、渣土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及噪音防治措施;要保障施工期间交通通行,科学设置围挡,少占道路空间,公示交通组织方案,设置临时便道、潮汐车道等措施,保证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明确抢修工程程序规范抢修工程管理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抢修行为,《实施意见》作了专门要求:一是在时间上,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将挖掘位置、现场情况、抢修方案、施工时间等通知市、区两级道路管理部门;市道路主管部门将抢修信息及时告知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委窗口,做好抢修件受理工作,抢修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二是在监管上,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抢修作业结束后,抢修单位应当组织路面恢复质量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抢修单位负责整改。
明确日常巡查管理责任
确保道路设施完好
《条例》明确了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道路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的日常巡查。《实施意见》对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巡查管理工作作了具体要求。
《实施意见》对被挖掘、占用的道路实施长效管理,要求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建立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台账。对被挖掘、占用道路2年内发生大面积病害的实行备案制度。
明确处罚原则杜绝违规占用挖掘
《条例》第七十五条对擅自占用、挖掘的行为查处及处罚进行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具体处罚程序上,《实施意见》要求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路政巡查及问题发现机制,对巡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占用现有道路设施或其他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同时报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对阻止不生效、不能立即停工的,立即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制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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