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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补充修改意见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6-01-21 11:12:00

  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条被国务院、省政府主管部门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其中,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给予两等级差额部分的扶持。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上述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对济南市外整体迁入高新区发展的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同一企业(集团)内建立以上同类研发机构不重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当年获得多项同类研发机构称号的选择一项进行扶持。 

      第八条 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政府商标主管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企业同一产品、商标同时分别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称号的,按照高等级的一项给予奖励;已获得荣誉称号产品、商标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给予两等级差额部分的奖励。 

      第十条企业独立承担或者主要承担制定的产品技术标准,经有关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会建设,分别给予最高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受奖励企业制定的标准须与其主导产品相一致,并建立与制定相关标准相适应的标准化基础管理体系。企业制定相同类别的标准不重复享受本项奖励政策。 

  二、鼓励企业投资和规模发展 

      第十三条高新区内各类孵化器的企业,自高新区管委会认定为孵化企业之日起三年内,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5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自认定为孵化企业之日起三年内,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80%的比例,给予扶持。 

      孵化毕业后继续留在高新区发展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在两年内参照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3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5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加快改制及在境内外上市步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济南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进行扶持。 

  三、鼓励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信用担保代偿损失及投资损失准备金,用于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可的区内担保机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为高新区科技企业科技研发贷款提供担保风险、贷款和投资形成的损失补偿。 

      第二十六条在高新区注册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其投入到高新区内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的资金占到其当年投资总额50%以上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60%的比例,给予扶持。 

  四、鼓励引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十八条对高新区博士后工作站企业分站从事科技项目研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博士后期间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连续两年合计不高于6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生活及其他方面的需要。 

      博士后期满后当年被区内企业正式聘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个人一次性生活补贴3万元。 

  五、本补充修改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若干规定”相关条款与本补充修改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修改意见为准。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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