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感谢信 几多援助情
来源:大众网 2015-12-28 16:47:00
受援人潘某某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的军属,其子杜某系部队现役军人,现在青岛的部队工作,离家较远,平时要靠母亲帮其料理家务。2013年11月13日,潘某某到济南H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开发的位于济南市某楼盘看房,在返回楼盘入口处时,被路边广告牌砸伤,经诊断为“脑外伤、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T8、T9、T1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2014年4月28日,潘某某将H公司诉诸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若干费用20余万元。经审理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以“原告有腰椎手术史,有一定程度的骨质疏松及老年性退行性改变”为由,采信了鉴定机构“主要原因为外伤所致,外伤为主要作用,损伤参与度拟为56-95%,参考均值为75%“的说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各类赔偿共计15万元。一审判决后,潘某某及其家属认为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机构”75%的损伤参考均值“的判决依据不合理,向部队领导反映情况,部队领导通过历下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向历下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请求指派律师帮助上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受理该案后,区法律援助中心王红霞主任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网站搜集到了相关案例,并亲自为当事人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草了案件陈情书。同时,指派对该类案件有丰富经验的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张康主任承办该案。创鑫所张康主任对该案非常重视,认为扶危解困,特别是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应尽的社会义务。上诉时间紧迫,张康主任马上组织骨干律师召开案情讨论会,归纳了案件争议点,形成上诉意见。上诉状交上后,具体承办该案的张康主任及孙元娇律师又多次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并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案情。主审法官得知该案涉及军属,表示对该案相当重视。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援助律师的意见,改判H公司赔偿潘某某各类费用19万余元。
至此,受援人潘某某在受到身体伤害后,以法律援助的方式,通过二审改判,最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2015年11月13日,山东省军区后勤部领导亲自到历下区援助中心送来感谢信,感谢历下区委、区政府维护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尤其感谢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创鑫律师事务所对军人军属的关怀和帮助。
责任编辑: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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