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蝴蝶标本被诉走私!买时花1.6万元,司法鉴定150万

2017-01-17 09:28:00 来源: 齐鲁壹点 作者: 宋立山

  古人有云,“夫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而今人又何尝不是如此。16日,济南中院开庭审理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案,三名痴迷蝴蝶的发烧友,先后从马来西亚等国,通过邮寄方式,涉嫌走私千余枚蝴蝶标本。该案是我国签署《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来,海关查获的最大宗走私濒危蝴蝶标本案。

  花费1.6万元买来的蝴蝶,经司法鉴定后,价值高达150万元。案值大小将直接关系到三人的量刑,这也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网购海外蝴蝶标本

  被海关查扣

  三名被告人都是有体面工作的年轻人,魏某供职于一家投资公司;朱某是省内某著名高校的在读研究生;徐某供职于济南某著名国有企业。对蝴蝶的痴迷,让三个年轻人走到一起,成为朋友。他们曾数次参加公益活动,向小学生等群体宣传介绍蝴蝶。

  济南海关查获的走私蝴蝶标本。济南海关供图(资料图)

  2015年,魏某和徐某在济南注册成立了某生物科技公司,业务范围涉及蝴蝶标本的销售、展览等,并在淘宝网上开设了相关网店。因为觉得出售国内蝴蝶标本利润太低,魏某提议,从国外购买蝴蝶标本,徐某欣然同意。

  根据两人分工,魏某负责出资购买,徐某把蝴蝶标本制成工艺品。朱某暑假期间曾在两人设立的公司打工,英语水平不错,便被安排负责从网上寻找海外卖家,实施具体采购。

  2016年1月,魏某把从海外网购来的部分蝴蝶标本发到相关微信群内,遭他人举报后,被济南海关在邮递渠道截获蝴蝶标本。海关人员在查验其中一个来自马来西亚的包裹时,发现申报品为连衣裙,但用X光机扫描时,发现包裹内物品完全不呈现连衣裙图像该有的褶皱以及配件,打开一看,箱子里是花花绿绿的蝴蝶标本,遂将之查扣,并成立专案组调查。

  网上买蝴蝶,为什么被查扣了?原来,济南海关查扣的2800枚蝴蝶标本中有1180枚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保护物种,涵盖翠叶红颈凤蝶、绿鸟翼凤蝶、红鸟翼凤蝶、蓝鸟翼凤蝶、维多利亚鸟翼凤蝶、海滨裳凤蝶等6个种属。其中20枚更是属于《公约》附录I中的保护物种。

  据济南海关介绍,从2015年上半年以来三人就通过网络在境外订购蝴蝶标本,并利用邮递渠道,伪报品名走私进境,然后加工装裱后在淘宝网上倒卖牟利。

  检方指控,三人上述行为已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涉嫌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

  知道属于保护物种

  但以为最多就是罚款

  “为什么邮寄蝴蝶标本的包裹中,有的申报单上却写着‘连衣裙’?”审判员问。

  魏某辩称,这是供货人擅自写的。朱某则辩解,对方自称为了避税等因素,且大多数包裹都是用英文写的“干燥的昆虫”,没有对包裹内物品刻意隐瞒。

  查获的走私蝴蝶标本拼图,太阳蛾(图上左)、月亮蛾(图上右)、红颈鸟翼凤蝶(图下)。

  魏某的辩护人称,在海关查扣的9包涉案物品中,其中7包均标明为“干燥的昆虫”,只有两包写的是连衣裙等物品,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并无明显的隐瞒之故意。

  “知不知道所购买的蝴蝶标本属于保护物种?”面对审判员的讯问,三人都表示,了解部分蝴蝶标本属于《公约》附录中的保护物种,但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

  魏某还称,曾查找了国内的动物保护法,但并未找到相关处罚条款。“当时只是想,即便包裹被海关查获了,也就是罚款,根本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三名被告人均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但当检方说出涉案物品的价值时,三人还是大吃一惊。他们当初花1.6万元购买的蝴蝶标本,经司法部门鉴定,价值竟高达150万余元!

  济南海关称,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附录I、附录II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2012】239号)之规定,对蝴蝶有一个保护价,乘以系数16.7后,得出鉴定价值。

  鉴定的价值与市场价值相差近百倍,这让三名被告人难以接受,他们当庭申请重新鉴定。

  魏某的辩护律师称,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经其测算,涉案价值应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于本土没有上述蝴蝶物种,国内也没有明确的指导价格,应当以实际购买的市场价格为基准,计算涉案蝴蝶标本的价值。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涉案物品达到100万元以上,量刑将在10年以上;20万元-100万元,量刑区间为5年-10年有期徒刑。

  即便国外允许买卖

  国内也需要许可

  魏某的辩护人还提出,涉案蝴蝶标本在马来西亚是允许买卖的,且市场交易是较为普遍的,从魏某在网上与卖家沟通时也可以看出,魏某起初缺乏充分的法律认知。

  徐某的辩护人则提出,徐某曾多次参与蝴蝶保护与宣传的公益活动,购买蝴蝶标本主要是出于公益目的,而非盈利,也并未从中实际获利。

  对此,公诉人称,即使在国外允许自由买卖,也不意味着中国法律允许。另外,是否实际获利,并不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朱某辩护称,他也非常热爱蝴蝶,痴迷蝴蝶之美,并愿意为保护蝴蝶而努力,但是先要让公众了解它,才有可能更好地保护它。而他们购买蝴蝶标本的目的,正是让更多的人了解蝴蝶。

  但公诉人认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不管用于何种用途,走私都是该项罪名的重要一环,是法律所禁止的。

  1981年我国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只有获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方可进出口CITES公约规定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宋立山)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宋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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