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为12345立法 办理市民诉求不作为将被问责

2018-08-20 11:05: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大厅

  

  热线工作人员

  大众网济南8月20日讯记者 王亚男)“热线立法很好,通过立法建立了强有力的监督问责机制,作为市民,以后拨打热线反映问题再得不到回复和解决,我们就有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武器。”《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第二天,市民张先生专门致电12345热线表示。记者了解到,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明确规定,对法定职责内的热线事项有拒不接收、应办未办、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从“一人一机一线”到成为政府热线国家标准制定者,济南12345热线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发展之路,即将施行的该《条例》不仅使热线事项从受理、办理到督办、考核、监察问责的全过程形成了完整的工作体系,而且为全国各地地方政府热线的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

  以人民为中心,创立政府热线“济南模式”

  2017年5月,山东省委书记刘家义到12345热线调研时说,老百姓反映问题最多、最集中的领域,就是党委政府工作的重点。今年5月12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忠林到12345热线视察时强调,要坚持“群众的事就是我们最大的事”。正是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指示和要求作为发展的目标和动力,十年来,济南12345热线走出了一条波澜壮阔的发展之路。

  回顾发展历程,济南12345热线的前身,是1988年开通的市长公开电话,当时仅为一人一机,日均受理约80件。2008年9月26日,为满足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新需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正式开通,实现24小时接听。近年来,伴随“互联网+”与“云平台”的革新,12345热线先后开通微博、微信平台和手机APP,实现电话、短信、市长信箱、微博、微信、手机APP六位一体受理逐渐发展成为全国政府热线的标杆,被称为政府热线的“济南模式”。

  《条例》明确来电人五项权利,办理情况需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随着市民诉求和热线承办量的日益增长,热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个别承办单位在热线事项办理过程中还存在不积极、不规范、不作为;一些事项多次反映仍得不到有效解决,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这就使得热线立法势在必行。终于在2018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审议批准了《条例》,依法由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据了解,对来电人的权利义务的明确,是《条例》的亮点之一。为切实保障来电人的权利,在“来电人权利义务”一章中,规定了来电人享有五项权利,分别是:提出咨询、求助、建议、投诉、举报等热线事项,对热线事项办理进度和结果享有知情权,对办理情况享有回复权,对个人信息享有被保密权,对不规范服务享有投诉、举报权。同时,规定了来电人的义务,包括:对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维护市民服务热线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骚扰、侮辱、威胁热线受理人员、工作人员等义务。

  同时,《条例》的另一重点内容,是保障热线事项按程序、按标准、按时限办理。《条例》是保障市民权益、规范政府系统运行的程序法,因此对热线事项的受理、办理、转办、承办、反馈、督办、办结等程序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此外,为规范和强化热线办理的效率与效果,《条例》对热线事项办理的时效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市热线工作机构转交办理的热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其职责和热线工作要求,能够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办理;因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时限规定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应当向来电人告知办理进度、法定期限;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推进解决,并告知来电人办理进度、解决措施及明确的解决时限;因提出的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应当向来电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办理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来电人(要求不回复的除外)、反馈市热线工作机构。

  集中反映难点问题制定多项方案,或交由市政府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来电人集中反映、反复反映的重点难点事项,规定了多项解决方案。针对热线事项办理不及时、落实不到位、职责不明确等问题,层层压实责任,保证从三个层面上落实和解决问题:对来电人集中反映、反复反映的热线事项,规定承办单位应当专题研究加以解决,以达到解决同一类情况和问题的目的;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热线事项,规定由市热线工作机构召集有关方面协调解决,确定一个主办单位办理,对不能协调解决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研究解决;对政府办公厅协调仍不能解决或者反复反映、久拖不决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

  不断提高热线事项办理和群众诉求的解决能力,是热线发展的关键所在。为接受和回应来电人、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条例》规定,对来电人提出的意见建议,热线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应当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予以反馈。

  在监督监察和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依照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参与热线工作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参与热线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行为,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也明确规定了根据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实施责任追究。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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