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11种情形承租家庭要“退房”

2018-12-09 09:15:00 来源: 济南日报 作者: 刘文忠

  本报12月8日讯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刚刚印发的《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承租家庭如果有违规使用公租房的行为,不仅需要退房,还可能丧失退房之日起5年内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

  换房、退出更加人性化

  记者注意到,《办法》共9章74条,主要解决公租房使用管理“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等问题。《办法》管理的对象,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含原廉租房)住宅和非住宅;管理内容包括租赁管理、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公租房使用管理由市、区、街办三级各有关部门、单位齐抓共管,以建立房屋管理、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爱心服务、自我服务“六位一体”的综合管理服务模式。

  “关于公租房使用管理‘怎么管’的问题,《办法》从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社区管理和服务、物业服务、维修养护几方面予以明确,其中不少规定体现了住房保障政策的人性化。”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办法》,公租房项目专业化管理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来实现,每200户配备一名房屋管理员具体负责管理服务工作。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发生变化或家庭成员身体、就业、子女教育等原因,需调换住房的,可申请调换,调换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与其他承租户在双方自愿情况下,按照相同户型或其中一方户型配置标准进行互换;另一种是退出原承租住房,重新申请配租,配租等待期内符合条件者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办法》规定,承租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需要腾退住房的,可安排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如果承租家庭购买、受赠、继承的其他住房,或承租、承购的其他保障性住房为期房,搬迁期还可以放宽到上述房屋约定交房后的6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原租赁合同标准执行。

  “退出管理”规定值得关注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上述负责人表示,在《办法》中,承租家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有关“退出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办法》,承租家庭有以下8种违规使用情形之一,应当退回公租房: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3.损毁、破坏住房,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6.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7.隐瞒家庭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租房;8.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第1、2、3、5、7等5种行为之一的,还将被责令按市场价补缴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相关行为还将记入信用管理档案,同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家庭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也应当腾退公租房: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复审条件;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

  此外,承租家庭承租公租房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1.擅自改建、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2.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3.随意倾倒垃圾、污物;4.私拉电线;5.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6.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7.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8.赌博,组织、参加邪教和迷信活动;9.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社区环境等。有上述情形之一并被举报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外,造成损失的,还要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原标题:《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11种情形承租家庭要“退房”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宋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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