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安高效处置:寻衅滋事谎报病疫警情,这五人被处罚

2020-01-31 09:39:58 来源: 大众日报客户端 作者:

  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部署要求,济南市公安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组织专班对涉疫情违法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先后出台了《处置办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案事件的工作指导意见》《办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案件证据标准指引》等多个执法工作意见及规定,并下发全市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坚决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近日,济南市公安局快速出击,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几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等案件依法查处。

  1、南山分局

  1月26日21时,孙某(男,40岁)酒后在柳埠柳中村检查点拒绝接受检查,对检查点桌椅进行恶意破坏,在工作人员劝解下,孙某返回家中。不久,孙某再次返回检查点,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推搡辱骂,在检查点寻衅滋事。

  南山分局民警接到报案后,及时处警到达现场,将孙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调查,孙某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济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孙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2、长清分局

  1月29日14时,许某某(男,45岁,)酒后到长清区张夏街道黄草洼村走亲戚,在黄草洼村疫情防控执勤点,执勤人员好意劝阻许某胜不要走亲戚了,但许某某凭借酒劲不但不听劝阻还出言不逊,辱骂并殴打执勤人员房某,并将执勤点桌椅踢倒。

  长清分局张夏派出所接群众电话报警后,迅速处警到达现场,将许某某传唤至派出所,经调查,许某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分局对孙许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3、市中分局

  1月24日晚,王某某(男,34岁)在与同学酗酒后,于当晚11时39分许,在小纬六路某居民楼楼道内,拨打110报警电话,谎报警情,谎称在某洗浴中心店内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市中分局杆石桥派出所民警处警,通过调查走访,某洗浴中心未发现有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杆石桥派出所依法给予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王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4、长清分局

  1月27日晚,赵某某(女,25岁)在同学家吃饭后回到家,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大哥,刚从武汉逃回来”,并配图同学王某某的照片。当晚引发其微信好友十多人点赞,因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经王某某提示,赵某某在朋友圈中删除此信息。

  后经随访排查,长清分局平安店派出所民警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赵某某及一同吃饭的王某某等人均未去过武汉,也没有疑似疫情发生。1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平安店派出所依法给予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赵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5、历城分局

  1月29日20时许,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110报警称:报警人几天前刚从武汉回到历城区梁王舍人庄家中,出现发热症状并呼吸困难,急需救助。市局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历城分局组织警力开展随访处置工作。历城分局会同鲍山街道办和区卫健部门行联合处置。

  经调查,报警人王某某(男,26岁)于1月29日晚20时许,在鲍山街道梁王新村醉酒后拨打110报警电话,谎报病疫警情,后回到王舍人街道家中。通过进一步落实,王某某近期未去过武汉,也未出现异常症状,民警于当晚将其传唤至王舍人庄派出所,王某某对其酒后谎报警情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1月30日上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历城分局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王某某行政拘留5日。

  (大众日报客户端 王健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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