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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15日讯 今天上午,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就我省首个公共数据管理方面的地方规章——《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新闻发布。《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在我市大数据发展管理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数据工作,以推进营商环境提升、数字政府建设、数字泉城建设为重点,建成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平台,持续强化数据集中汇聚、实时共享和统筹管理,扎实开展数据融合创新应用,取得了显著效果。为巩固成果,实现公共数据的常态化管理,市政府将公共数据立法工作列入了2020年立法计划。今年4月,市大数据局完成办法起草,由市司法局审核后,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9月30日正式公布,《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四十条,对公共数据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旨在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保障数据安全,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办法》将公共数据明确界定为“本市各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采集、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首次在立法层面将数据管理范围从政务部门拓展到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符合国家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有利于发挥公共数据对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
《办法》明确规定,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综合管理、调度和使用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特别明确“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强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符合数据管理实际,有利于《办法》的贯彻实施,在国内同类立法中具有创新意义。
据悉,《办法》明确规定,本市对政务信息系统实行登记管理,市人民政府定期对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政务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这些规定明确了公共数据管理的监管责任,有利于杜绝监管漏洞,防止信息系统乱搭乱建,推动部门强化责任担当,不断提升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水平,是本次数据立法的一大亮点。
此外,《办法》明确了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妨碍系统连接、不按照要求提供数据、不及时更新数据等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使用数据过程中有非法获取数据、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获取非法收益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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