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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玥姣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胡中喆 济南报道
近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在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联合发布了安全生产领域5件典型案例。其中,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铁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改建扩建 铁路线路旁形成9000㎡积水面
2019年2月,铁路单位在巡线过程中发现,某区段铁路线路坡脚位置的排涝站,未经铁路单位安全论证与施工审批,擅自进行改建扩建工程,非法施工持续一年多的时间。期间,铁路单位多次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告知函,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但当地政府部门迟迟未予整改。
据悉,该排涝站坑渠位于铁路安全保护区内,与铁路线路坡脚的距离仅为6米,经过一年多的施工,排涝站主厂房已加盖至两层,在排涝站东侧拦截形成表面积约9000平方米积水面,相当于一个半足球场的大小。排涝站的蓄水池之下长期浸泡着铁路路基、铁路通讯以及信号电缆,极易影响铁路的用网、用电,致使列车无法收到信号。
该铁路线路属于客货混行线路,一旦遇有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排涝站的积水不仅会冲击铁路路基危及铁路行车安全,而且还会发生积水倒灌,对铁路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也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消除隐患 积极推进整改铁路隐患
铁路单位与当地职能部门多次沟通后,问题一直无法解决。2020年6月初,铁路单位将该隐患上报至济南铁检院。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案件由济南铁检院办理。济南铁检院采用委托调查、协助取证等方式,调取了相关视听资料,先行评估论证,而后进行实地勘验核实,确定该隐患危及铁路线路安全。
2020年6月23日,济南铁检院依法向当地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铁路路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2020年6月24日,当地职能部门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对未经审批扩建加盖的排涝站主厂房二层予以拆除。因排涝站主厂房距铁路架空电力线路垂直距离仅为6米,为防止在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对铁路架空电力接触网造成损害,必须人工拆除,铁路护坡及河道底部防护工程最终在9月底竣工。
2020年10月,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铁济南局集团设计院等3名第三方评估人员受济南铁检院邀请,与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当地有关负责人,一同来到排涝站隐患现场,对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和修复效果进行专业评估,并予以验收销号。至此,整改施工已全部完成,严重危及此处铁路运行安全的“老大难”问题得到全方位整治消除。
统筹多方 构建“双段长+检察官”机制
在隐患整改过程中,济南铁检院全程跟进督促、协同推进,统筹协调铁路工务系统、电务系统、土地监察支队和地方职能部门,构建“双段长+检察官”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即,当地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该铁路线路区段“地方段长”,铁路单位相关负责人为“铁路段长”,将铁路试行的“双段长”工作责任制,引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调动被监督行政机关整改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合力。
此次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消除了久拖不决的铁路运行重大安全隐患,维护了农业灌溉和汛期排涝的民生工程。这不仅是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铁检机关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落实检察职能的生动实践。
近年来,济南铁检院一直深耕于铁路行车安全领域,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效运用诉前磋商程序、诉前检察建议等办案手段,充分发挥铁检特色优势,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下一步,济南铁检院将始终牢记守护公益职责使命,聚焦办案主业,不断提升办案质效,继续打造涉铁安全公益诉讼保护专业品牌,促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均衡高质量发展。
法条链接:
铁路安全保护区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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