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法院采用“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审结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2022-08-02 15:41: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何江浩 岑玉洁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金雪 通讯员 何江浩 岑玉洁 济南报道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多元解纷、诉源治理,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方法。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岑玉洁运用“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成功调解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据悉,2021年9月5日,焦某与某教育公司分别作为甲乙双方,签订教育服务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教育培训课程,乙方为甲方提供2021年公务员考试考前辅导班课程;甲方自缴费成功完成报名并开通课程后7天内,提出解除合约协议及退费申请的,若因甲方个人原因导致培训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原则上乙方可拒绝此申请;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当日,焦某向教育公司交纳了5000元的课程辅导费,教育公司为其开通了涉案课程的学习账号,焦某即登陆培训平台进行了学习,时长三天。后教育公司未依约提供直播培训课程及配套讲义,焦某于2021年9月8日提出退款申请,教育公司以其申请退费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为由,拒绝退还培训费。双方产生争议,故焦某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教育服务协议书,教育公司退还5000元培训费。

  “原告焦某远在青海省,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我们通过互联网法庭进行了线上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中,法官在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主张后,认为涉案金额不大,以调解方式可以更高效地化解双方争议,但双方均各执己见,不肯调解。”岑玉洁表示。

  当庭调解未成,但法官并未一判了之,依然秉承定分止争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在第二次线上调解中,法官基于案件事实,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工作。一方面,法官告知被告,自行改变教育培训的内容、合同履行方式,对学员接受培训、实现合同目的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学员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培训费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涉案合同载明了拒绝退款事项,但该条款系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且明显免除了被告责任,故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法官认真倾听了原告诉求,并向原告说明,若以判决形式结案,后续还可能会发生申请执行等次生案件,占用时间,更占用精力。

  岑玉洁介绍,双方当事人听取法官的详细利弊分析后,均认识到了案件和解的有益之处,一番商讨后,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3000元,原告当庭提出撤诉。法院当即作出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并为双方电子送达。本案案结事了,双方再无纷争。

  本次案件槐荫法院以线上庭审、云端调解、电子送达等方式,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通过“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诉讼服务模式,让人民群众切身体会到了智慧法院的高效便民,从源头上妥善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诚信友善、公平交易的社会氛围,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温度。

初审编辑:高娜

责任编辑: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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