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宋立鹏
责任编辑:张娜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济南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对于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国家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等。包括: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
根据《办法》,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将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列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结合审计重点内容,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建设运营、生态环保、投资绩效管理等全过程依法实施审计监督。重点审计投资决策、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环境保护情况等内容。
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依法行使职权包括,在必要时按规定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根据《办法》,审计机关应根据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的要求,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内容和重点,合理配置审计资源,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重点揭示违规决策、损失浪费、超概算投资、高估冒算等问题,查处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资料(含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不影响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对于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国家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根据《办法》,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原标题:济南出新规,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国家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
初审编辑:宋立鹏
责任编辑:张娜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济南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对于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国家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