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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了《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这一条例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提出,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桥体广告、高立柱大型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
观光电梯、路名牌等不能设置户外广告
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建筑上;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上;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道路规划红线内;护城河沿岸管理区域,泉水公园、名胜风景所属范围内;观光电梯、危房和雕塑、纪念碑、景观构筑物、地下出入口等各类建(构)筑物上;阅报栏、路名牌、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设施上……按照这一条例,在上述区域和载体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在明确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载体的同时,上述条例里还提出,在专项规划划定的禁设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但“绿地、公园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广告”“商业、商务办公、居住建筑的附属商业(底商)设置的橱窗广告”“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广告”等情况除外。
尤其引人关注的是,上述条例里明确提出,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桥体广告、高立柱大型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
“鼓励”变为“应当” 牌匾标识要和都市风貌相融合
按照上述条例,每个店铺允许设置一个店招牌匾,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店招牌匾宜在二层楼以下设置,但商业街区除外。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建筑物的,设置店招牌匾应当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另外,禁止超出建筑物顶部和裙房顶部设置店招牌匾、楼宇标识;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条例里提出,牌匾标识设置应当与建(构)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和现代都市风貌相融合。而在此前曾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里,这一条款的表述为“鼓励牌匾标识风格造型与历史文化和现代都市风貌相融合,与建(构)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同一条款的表述由早先的“鼓励”变为“应当”,尽管只有两字之差,但济南让牌匾标识“适配”历史文化和现代都市风貌的决心跃然纸上。
违规把公益广告改成商业广告 每块最高可罚20万元
按照上述条例,如果相关部门提出或公民投诉举报认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妨碍市容市貌,城市管理部门经核实并听取设置人陈述后会提出处理建议;设置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城市管理部门应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商务、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代表、市民代表进行会商,出具保留或整改意见书并通过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对确需整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整改。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设置人逾期不整改的,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大型户外广告按每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非大型户外广告按每块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楼宇标识按每个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店招牌匾按每个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另外,上述条例里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益广告改为商业广告。如果违反规定,把公益广告改为商业广告,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新时报记者赵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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