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孙海燕
侵犯知识产权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不仅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大局的重要使命。记者在福建省厦门市法院采访时了解到,2015年该院共受理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共计127件,涉及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不难看出,严打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然任重道远。
销售假“耐克”万余双
2013年,余某、廖某、贾某共同成立了厦门基尔特商贸有限公司,由被告人余某负责销售、被告人廖某负责财务、被告人贾某负责进货,租赁了一间仓库,销售“耐克”运动鞋。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间,基尔特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购进明知是假冒“耐克”运动鞋销售给“唯品会”等电商平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55万余元。
2013年10月,公安人员抓获余某、廖某、贾某,并从该公司及仓库查获贴有“耐克”品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13472双,查获的“耐克”鞋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耐克(中国)体育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吊牌价共计人民币99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单位厦门基尔特商贸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余某、廖某、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法官说法】
电商平台不是售假的法外之地
本案承办法官倪宗泽分析,此案涉案金额高,且涉及电商售假、共同犯罪等问题,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的迅速发展,利用互联网售假的案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正规厂家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知识产权保护也形成了冲击。对此,电商平台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商家的监管力度,规范其销售行为,工商、质检及司法部门要形成打击合力,减少此类犯罪发生,净化市场,保护合法企业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私自包装原料矿盐30多吨
2013年以来,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食盐生产及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广东等地购买矿盐原料和机器,印刷外包装物,并租用厦门市海沧区一仓库作为生产场所,将原料矿盐包装成“晶华”牌小包装食用碘盐并进行销售,案发时其共销售假盐达31.64吨。
黄某还让周某在其经营的粮油经营部销售其生产的假盐,案发时周某已销售上述假盐0.82吨。魏某多次帮助黄某加工假盐,并负责送货。
2015年6月,黄某、魏某在出租房内加工假盐时被公安机关与厦门市盐务局查获,并现场查扣成品假冒“晶华”牌小包装食用碘盐、原料盐及相关工具等。同日,周某在其经营的粮油经营部内被抓获。
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认定查扣的食用盐“碘”项目的含量不合格,不符合国家GB26878-2011标准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周某、魏某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经营数量达31.64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周某、魏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侵害食品安全违法必究
本案承办法官李缘缘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食盐是日常用品,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事关国计民生。本案所涉“晶华”牌食盐是福建省市场上主要的食盐品牌,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假冒“晶华”牌食盐原料是矿盐并且未加碘,虽然经鉴定,其并未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但其并不符合食盐的标准,被告人以粮油批发店、送货上门的途径销售,涉及多个餐馆、食品店、个人家庭等,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合法企业的知识产权,而且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及身体安全,罪责难逃。
卖假种子坑害菜农百余户
2012年4月,杨某在未有任何授权和有效证明,且明知他人提供的标有“坂田七寸”字样的10万粒胡萝卜种子未贴防伪标识、中文标签,而且与厦门中厦蔬菜种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厦公司)独家经销的日本“坂田七寸”胡萝卜种子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然购进上述胡萝卜种子进行销售。
2012年6月,被告人杨某与洪某一起试种该种子,种出来的叶子、根须与真正的日本“坂田七寸”胡萝卜不一样,此种情况下,被告人杨某仍然以日本进口“坂田七寸”胡萝卜种子的名义将上述种子以每罐5500元至5900元的价格对外批发销售,销售金额达220余万元。
洪某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向杨某购进假冒日本进口“坂田七寸”胡萝卜种子,并以每罐6200元至6500元或者每克27.39元的价格向农户整罐或零散销售这些胡萝卜种子,并告知农户这些种子系日本进口的“坂田七寸”胡萝卜种子。案发时,洪某共向113户农户销售上述假种子共计214罐,销售金额达133万余元。
2013年底,部分种植农户找到洪某讨要说法,洪某找到杨某,杨某承诺以每亩1.05万元的价格回收这些农户所种植的胡萝卜,但之后杨某并未实际收购上述农户的胡萝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杨某、洪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的“坂田七寸”胡萝卜种子,销售金额分别达220余万元、133万余元,二人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最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洪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有期徒刑八年,并分别处以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和100万元。
【法官说法】
坑农行为必须严惩
本案承办法官谢爱芳介绍,本案系不法分子向农户销售假冒胡萝卜品种“坂田七寸”商标种子的恶性案件,涉案金额达300多万元,涉及农户百余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对坑农、侵农、害农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的稳定,保护农民群体的合法利益。
网上销售假冒止咳药品
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及《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材料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至7月间,在网络上通过其经营的“便宜巴巴”淘宝网店向他人销售药品“MOCOSOLVAN”(中文:沐舒坦)牌止咳糖浆,销售金额共计263.9元。
后黄某被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据此,法院判处黄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
事关百姓生命健康绝非儿戏
本案承办法官刘文珍解释,国家对药品有着严格的监管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进口药品注册许可证,无合法的药品报关手续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的药品,无论其成分如何均按假药论处。本案中,被告虽然仅销售假药3瓶,涉案金额也仅200多元,但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当惩处。实践中,很多销售者通常对其擅自卖假药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而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不容轻视。法院通过从严打击危害药品安全,震慑犯罪分子,体现了对社会民生的司法保障。
生产假冒电子耗材
2014年以来,被告人江某在未取得“柯尼卡美能达”“理光”“佳能”“京瓷”“松下”等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碳粉、粉桶、包装盒及假冒的商标标识,在其暂住处内擅自生产贴有上述商标标识的碳粉、墨粉、墨盒,同时租赁仓库储存。
经被害单位报案,2014年底,公安机关抓获江某,并在上述生产地点和仓库查获假冒产品,包括:“佳能”碳粉45支、“柯尼卡美能达”碳粉179支、“京瓷”墨粉221支、“松下”墨盒55支、“理光”墨盒96支,以及相关标识标贴、包装盒、封口签、容器等物。经鉴定,上述“佳能”“柯尼卡美能达”“京瓷”“松下”“理光”碳粉、墨粉、墨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达5种,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官说法】
假冒五种商标属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承办法官王铁玲分析,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本案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数达到5种,且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3万元,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情形,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奚天宝)
初审编辑:尹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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