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非法吸储结案:女老板不知情 判决书中遭除名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2014-12-08 09:35:00
邹平县焦桥镇东平村的刘梅(化名)经营了一家服装店,她在网上认识的章丘男子林栋(化名),骗取她及其亲友59万元。迫于其他投资户追债的压力,之后的两年里,刘梅不停地奔走于章丘、平阴两地,她希望林栋良心发现能还钱。
刘梅站在平阴县检察院门外
邹平县焦桥镇东平村的刘梅(化名)经营了一家服装店,她在网上认识的章丘男子林栋(化名),骗取她及其亲友59万元。2011年7月,刘梅带着相关证据到平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2013年11月,刘梅意外得知,案件9月就被平阴县人民法院宣判,但判决书中投资户的名单里并没有她。
【掉入陷阱】
网上结识“老板”巨额投资惨被骗
刘梅称,她与林栋2009年在网上相识,“他说公司在平阴,已在山东各地开了30多家连锁超市,如果我也加盟,保证财源滚滚。”2011年,林栋多次到刘梅所在村“考察”,每次都带着“投资户”,听到对方说年入数十万,不止刘梅,她身边的很多亲戚朋友也动了加盟的心思。
刘梅提供了当初加盟超市的协议,协议中称,“乙方加盟超市合同期限为三年,甲方确保乙方三年内:第一年分红为加盟费的20%;第二年分红为加盟费的25%;第三年分红为加盟费的30%,具体分红时间为每年一次。加盟期满后,甲方将一次性退还乙方加盟费。”
2011年2月至6月,刘梅将集来的62万陆续交给林栋。“其中我自己投资了4万,林栋又向我借了1万,加上后期的房租、装修费、服装费,我一共给了他7万多。”刘梅说,林栋给每一位投资者都写了为期一年的借据,借款期间按约定分红,“他还了3万,还欠59万。后来我再也联系不上他了,这才感觉上了当。”
【追讨欠款】
远赴平阴报案 因涉嫌非法吸储被刑拘
2011年7月4日,刘梅携带相关证据,从邹平赶到平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警方说林栋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刑拘,同年3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她说,没想到林栋在取保候审期间仍大肆行骗,“经侦队说会并案处理,让我回去等消息。”
随后的3个月,刘梅不断询问平阴公安局,是否有林栋的踪影,但对方始终说没进展。
2011年10月11日,刘梅等人再次来到平阴公安局,由于情绪激动,她的家人和另两名投资户做出了一些不理智的举动,随后被处以7天行政拘留处罚,而刘梅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15天,并缴纳1万元保证金。
迫于其他投资户追债的压力,之后的两年里,刘梅不停地奔走于章丘、平阴两地,她希望林栋良心发现能还钱。
【意料之外】
案件结案不知情 判决书中遭“除名”
2013年11月,刘梅再次到章丘找林栋还钱,对方却告诉他,案子早在9月就宣判了,一切按法院判决执行。刘梅说她当时就蒙了。“我是受害人,为何不知道法院已经宣判?我连庭审都没参加,作为证人,法院不是该通知我出庭作证吗?”
随后,刘梅通过律师,到平阴县人民法院要出了刑事判决书。让她没想到的是,她找遍了判决书中所写的证人和投资户,始终没发现自己的名字。“我当初报案了,平阴公安局也给立案了,相关材料我都提交了,为何判决书中没有我的名字?”刘梅说,她当时第一反应就是,自己的材料被漏报了。◎部门回应证据不充分,检察院未认定
2014年12月4日,记者与刘梅一道来到平阴县公安局,见到了经侦大队一万姓大队长。万队长查阅了当时的起诉意见书,称刘梅报案时的相关材料已全部移交检察机关,她上报的被骗金额也涵盖在诈骗总额里。至于判决书中为何没有她的名字,万队长表示自己也是刚刚才知道,不了解具体情况。
万队长称,林栋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梅作为受害人之一,的确值得同情,但她同样触犯了法律。“随着案件调查,警方发现刘梅也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对她刑事拘留,并处1万元保证金,但这笔钱已于2012年9月还给她了。”至于她的家人被拘留,万队长解释,“当时她爱人和朋友阻拦警车、阻挠民警办公,此行为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对他们进行行政拘留完全符合程序。”
随后,记者又随刘梅来到平阴县检察院,当时负责此案的一办案人员称,由于事隔一年,她已记不清材料细节。她表示,会尽快到平阴县人民法院查阅卷宗,给刘梅一个答复。
5日上午,记者联系上刘梅。“对方查卷宗了,说我当时做的笔录,提供的借据、合同等材料都有,但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充分,没给认定。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说,虽然我提供了十几人的借据,但这些人并未提供报案材料,相关金额无从考证;工作人员还说,虽然发现了我提的一张4万元的借据,但与我笔录中所说内容不相符,因此也无法认定。”刘梅说,“既然认为我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为何不通知我呢?如果我能按照要求补充证据,是不是现在也能获得赔偿?”
5日下午,记者致电平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万队长给出了相同说法。“检察院确实认为刘梅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未予认定,所以她被诈骗的金额没有算进诈骗总额。”万队长表示,待证据补充齐全后,警方可代她向检察机关、法院提出申请,争取将刘梅等人被骗的59万并入诈骗总额。◎律师说法可申诉、提请民事诉讼
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田洪祝律师认为,“受害人来报案,犯罪嫌疑人也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但有些情况警方并未查实。虽然刘梅参与了犯罪行为,但她也是受害者,同时她还掌握其他受害人的相关情况,可以说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人,但警方没有落实与她相关的其他受害人的情况。”
田律师认为,就目前情况来看,平阴县公安局和检察院的答复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道理。“当时在办案过程中,可能遗漏了一些当事人和诈骗数额,现在又发现了这些线索,按相关规定,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管延茂律师也持类似看法。他说,检察机关认定报案人证据不足时,确实应当告知其相关情况,让报案人申辩或补充证据。“而且,如果受害人被诈骗的金额无法并入犯罪总额,那么受害人可考虑凭手中相关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她质疑执法部门的做法,也可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
责任编辑: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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