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本月送达

2016-07-13 14:34: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济南7月13日讯(记者 张帆 实习生 宋永兴 通讯员 夏天 邱浩)大众网记者今天从济南市社保局获悉,2015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自上月起已陆续向参保单位发送,成功登记发送地址的参保单位将陆续接收到本单位在职职工的个人权益记录单。用人单位或个人如对权益记录单印制、发送有疑问的,可致电客服:82672900查询。权益记录单送达情况可通过http://www.ems.com.cn进行查询。

  据了解,免费寄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政策的重要举措。本年度,市社保局将免费为2.7万单位,累计91万职工发送权益记录单。未登记发送地址的单位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个人权益单由缴费管理单位(代征机构)到所在社保机构拷贝电子版。
  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各用人单位签收领取后应及时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发送给个人,并指导其进行对账。参保人员应认真核对,确有疑问的,由用人单位汇总后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记账确认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将据实反馈。
  发送权益记录单,不仅便于参保人及时了解社保缴费情况,同时也对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进行了监督,降低了维权成本。同时,通过权益记录单对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水平进行社会监督,也是社保信息公开的一种方式。
  新闻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因此,参保人收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后,应根据个人工作和收入情况认真核对缴费情况,对于用人单位存在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等违法行为的,可将权益记录单做为证据,及时维护个人权益。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根据上述规定,我市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上,不仅记录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还记载了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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