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执行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300余名员工与某棉纺织印染厂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摘要】王某某等300余名员工与某棉纺织印染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槐荫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要求该棉纺织印染厂向300余名员工支付生活费共计131712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该棉纺织印染厂规避法院的执行。发现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迅速将该笔款项予以扣划,最终确保300余名职工顺利领到执行款。
案例2:赵某与某咨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摘要】赵某与某咨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咨询公司支付赵某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3675.4元。
执行过程中,历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多种途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法院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将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采取措施后第二天,被执行人工作人员主动与承办法院打电话联系,称其法定代表人在外地出差因无法购买火车票难以返回,愿意会积极履行义务,同时请法院尽快将老板从限高中去除。被执行人在第二天主动将拖欠员工的工资全部偿还,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案例3:李某某与马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摘要】李某某与马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决马某支付李某某,章丘区人民法院通过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出事故后一直外出未回,无法联系到,案件执行陷入困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金590309元及应计利息。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通过公告悬赏执行,失联多年的被执行人得知法院悬赏执行情况后,履行还款义务。
案例4:王某与白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情摘要】王某某与白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决白某某搬离涉案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王某某。
执行过程中,白某某辩称其已将涉案房屋卖给白某,无法履行生效判决。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协助执行义务人白某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张贴公告,责令白某某、白某迁出涉案房屋并还王某某,但白某某、白某拒不履行。商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白某某、白某采取拘留、罚款措施,二人仍不履行且拒不缴纳罚款。该二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涉嫌构成犯罪,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移送商河县公安局对白某某、白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商河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白某某、白某采取刑事拘留后,白某某、白某主动搬离涉案房屋,执行人员组织双方验收后将房屋返还王某某,本案成功执结。
案例5:石某某与高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情摘要】石某某与高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决高某赔偿石某某共计180946元。因被执行人高某逃避执行,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拘留。在采取拘留措施时,扣留了高某随身携带的6张银行卡。经调取银行卡的交易流水及监控,发现有频繁资金往来。商河县人民法院认为高某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准备对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高某及其家人得知严重后果后,迫于压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案件执结。
案例6:张某某、于某某等与贾某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摘要】张某某、于某某等人与贾某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贾某某、王某某赔偿张某某、于某某等人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19746元。
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对本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拟对两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并扣押在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因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查不到车辆的具体行踪,案件一度无法执行。后长清区人民法院对两被执行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长清区公安局进行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贾某某刑事拘留,贾某某的亲属于2017年10月4日将执行款全部交到法院。
案例7:刘某某与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摘要】刘某某与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市中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执行阶段,双方当事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庄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庄某某执行司法拘留15天,但其仍未履行义务,且在被释放后,多次转移财产,更换电话号码,规避执行。在掌握庄某某转移财产的证据后,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庄某某刑事责任。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庄某某当日,庄某某家人即交付200万元执行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庄某某又主动将800万元执行款转到法院账户。
案例8:李某某与张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摘要】李某某与张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张某某偿还李某某本金15万元及利息。
平阴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将已被查封的其名下房产转卖给他人,且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平阴县人民法院对两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后,两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鉴于两被执行人
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平阴县人民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9:某牧业公司与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诉讼期间,平阴县人民法院裁定对该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位于平阴县某村的454.26亩即将收获的小麦进行查封。
平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考虑到小麦收割受其成熟状态及天气情况影响较大,为实现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最大化,于收案当天即制定了实施方案,第二天即在记者、街道办事处人员的见证下,雇佣6台小型收割机,12台三轮运输车对诉讼保全的454.26亩已成熟小麦全面收割,经过两天奋战,216685公斤小麦全部颗粒归仓。申请人以不低于当年小麦收购价格的标准将小麦成功变卖,变现价值为485657.4元,价款全部交到法院,本案保全完毕。
案例10:四家法院协同执行 破解两起长年积案
【案情摘要】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某皮业公司位于章丘辖区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同时,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另案中查封该公司位于上述厂房内的两条生产线设备,因被执行人阻挠,无法实际扣押处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案情,决定两级法院协同执行,强制交付。
本次协同执行,中院负责协调组织、商河法院负责腾出土地,市中法院负责扣押机器设备,章丘法院协调当地公安和基层组织。中院与三家基层法院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通力配合,解决了困扰法院的两个长年执行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