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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高新区出台《济南高新区加快创新创业发展助力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全文如下:
为加快推进济南高新区创新创业发展,积极引导聚集科技创新资源,助力新旧动能转换,打造科技创新高地,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济南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做大。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管人员最高100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管人员最高50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和批发零售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做强。对认定的全国“独角兽”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子20万元的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军工资质四证的区内法人单位,一次性给子20万元奖励。
笫三条 加快创新创业主体培育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动态培育库签订培育发展目标协议书,采取入库奖励、贷款贴息、政府扶持资金配套等形式,给予库内企业最多连续3年的培育奖补支持,用于企业研发。国家级产业集群内企业优先纳入培育库。
(一)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基本要求择优纳入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
(二)设立瞪羚企业培育库,对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注册成立两年以上,符合瞪羚企业认定条件的基本要求,择优纳入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
(三)设立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库。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达到600万元的重点服务业企业、达到1200万元的批发业企业、达到300万元的零售业企业,择优纳入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符合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发展方向且属于“四新经济”领域的,优先纳入培育库。
(四)对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创新发展奖励;有融资的按照融资贷款当年实缴合法范围内利息的50%子以补助,补助金额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资金支持的,给予30%-50%的资金配套。
第四条 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称号或省服务名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省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给子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工作的企业,分别给子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给子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国际化发展。对申请PCT专利并缴纳费用的单位(未实现进出口实绩),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并注册成功企业(未实现进出口实绩),每件商标每指定个国家奖励企业0.2万元;申请逐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合)商标国际注册,每成功注册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企业0.2万元,当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信息化建设
对省、市上云标杆企业进行配套补助,各级补助额合计不超过企业支出总额,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对云服务商及其代理机构进行奖励,每服务一家高新区上云企业给予0.1万元奖励。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给予15万元配套补助。
第六条 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企业研究院、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济南市外整体迁入高新区发展的上述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载体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载体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海外孵化器、海外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奖。
第七条 推进创新成果转化
支持高新区中小微企业购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经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后,对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10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给予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经国家、省市备案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现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吸纳方为高新区内单位)3000万元以上及经国家、省市备案的其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现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吸纳方为高新区内单位)2000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项技术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
第八条 支持重大推介交流
鼓励企业、服务机构主办或承办与济南高新区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类国际性会议、论坛、对接洽谈会、成果展示会、技术转移会、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交流活动,经高新区事前备案、事后认定后,给予活动费用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参与高新区统安排组织的各类科技、经贸等活动,参加在国内举办的活动,每次给予最高2万元补助,参加在国外举办的活动,每次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该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本政策由高新区财政局、科技经济运行局、服务业促进局、市场监管局共同组织实施,扶持资金额度根据当年高新区财力情况确定。对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企业所得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并接受高新区管委会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济高管发(2006)155号)、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高管办发(2006)16号)废止。本政策与高新区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政策不相符以国家政策为准。本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科技经济运行局负责解释。
来源:济南高新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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