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宋立鹏
庭审现场
8月2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庞允盟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庞允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20年不等的实刑,并全部判处相应罚金。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济南法院公开宣判的影响最大、性质最为恶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招募人员 成立犯罪组织
庞允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2015年11月刑满释放后,庞允盟即伙同郭延旗继续高利放贷,并陆续发展陈明等人为其非法高利放贷索债获取非法利益。2016年1月21日,庞允盟安排郭延旗顶名法定代表人成立莱芜市鼎旭商贸有限公司,但并未实际经营登记范围内的任何业务,而是以该公司名义大肆对外非法放贷、收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016年6月后,庞允盟通过自己及郭延旗、王林鹏等人发展庞圆圆等多位组织成员。为便于在放贷过程中蒙骗侵害他人、躲避有关部门的打击处理,庞允盟组织又陆续于2016年11月,2017年5月、10月分别设立鑫达公司(后改名天鸿传媒公司)、易兴财富(未规模经营)、博通公司,三家公司均未注册。
鼎旭等四家公司工作人员均受庞允盟领导,为侵害借贷人相互配合。庞允盟犯罪组织实行公司化管理的运作模式,有较为严格的考勤、考核和奖惩制度,组织成员层级清晰、分工明确。新入成员均有时间不等的考察期,考察合格后须经庞允盟允许才能加入组织。其中,庞允盟定期给组织成员开会、讲评,向成员传授放贷、索债的犯罪方法、手段;郭延旗负责召集早会安排工作;庞圆圆负责公司财务,组织成员考勤,掌管组织的财务,管理组织收入和支出、借款人借条等,随时向组织成员通报借款人的借款、还款、逾期情况,指导组织成员对借款人实施讨债侵害,并根据成员考勤及收益情况向成员发放工资、奖金;郭延旗、王林鹏、张冬生、吕孝森、赵翰卿等人接受庞允盟直接领导,根据会议安排组织本公司人员非法放贷、讨债;韩岳宗等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庞允盟或分公司负责人的安排,实施违法犯罪。鑫达公司成立后,先后由吕孝森、王林鹏等人具体负责,博通公司成立后由郭延旗具体负责,庞圆圆到博通公司办公。
为笼络组织成员,庞允盟组织公司聚餐并带领郭延旗、王林鹏等骨干成员到酒吧等娱乐场所,并对放贷多、收贷多的组织成员给予利益许诺。为避免组织成员脱离控制,庞允盟经常采用对成员打骂、威胁等手段,还通过让王林鹏等绝大多数组织成员空打借条的方式,实施经济上的控制。
庞允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非法获利,均由庞允盟支配。除大部分被庞允盟自己支配和挥霍外,其余部分用于组织违法犯罪支出和组织成员工资、奖金支出,以维系公司正常运转。庞允盟组织为了扩展“放贷”业务,由组织出资购买喷涂材料、模具,印制张贴放贷广告,租赁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配备电棍、辣椒水、喇叭、头套等作案工具。为了拉拢成员,庞允盟自2016年12月至案发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近50万元,2017年春节给部分组织成员发放奖金,由组织出资免费就餐。为实施违法犯罪,由组织统一提供车辆,产生费用由组织统一报销。成员实施犯罪后由组织出资给受害人摆平事端,为在押或受伤的成员提供生活费、医疗费等。
由此,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庞允盟以鼎旭公司、鑫达公司、博通公司为依托,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庞允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庭审现场
手段残忍 欺压迫害百姓
以庞允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要非法债务,组织成员携带刀具、电棍、辣椒水、头套、自喷漆、条幅、喇叭、照相机、记录仪等作案工具,对借款人、担保人采用殴打、关铁笼、冬天洗凉水澡、持刀或言语威胁、扣押车辆、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半夜向院子里扔东西、喷涂墙面制造影响、摆花圈撒纸钱、侮辱他人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占抵押过户房产、汽车等财物,导致他人伤亡,造成多名群众在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破坏了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
被害人李某某自2017年12月在张冬生等人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至2018年2月7日上午,郭延旗向李某某索要赌债42万元,因李某某无钱归还,又让李某某写借条、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用手机录像,让李某某说自愿将羊里镇仓上小区的房子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陈颖,后与郑琳瀚、陈颖开车带着李某某到村委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因村委换届无法办理,又到银行通过陈颖账户制造40万元的银行交易流水。后郭延旗让李某某继续还钱,因当日房屋未能变更登记、李某某未借到钱,郭延旗利用李某某担心家人知道赌博和以房抵债的心理相要挟,让李某某跟其到宾馆住宿,并到派出所备案。当日晚19时,与郑琳瀚、李良将李某某带至某宾馆房间看管。次日6时许,发现李某某坠楼死亡。案发后,郭延旗、郑琳瀚、李良将李某某送往医院后投案。
被害人宋某某于2016年7月1日以原莱城区崔梁坡小区一处房产作为抵押,从鼎旭公司借款。2016年10月以后,郭延旗等人有组织地多次滋扰宋某某父亲宋某父,以不还钱就拉横幅、换门锁、贴封条等相要挟,索要15万元。因宋某父无钱归还,庞允盟、郭延旗、吕孝森、蒋新功、韩岳宗等人于2017年正月到宋某父家中滋扰、威胁,强迫宋某父以房抵债。庞允盟承诺以房折抵15万元借款后,另支付宋某父6万元。2017年2月20日,在办完过户手续后,庞允盟以购买房屋时价格便宜为由,只付给宋某父4万元。经鉴定,该房屋价值296600元。后该房屋被庞允盟、庞圆圆对外出售,从中非法牟利106600元。
疯狂作案 获取非法利益
自2016年1月至案发,以庞允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未经金融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莱芜地区通过网络、手机朋友圈、张贴广告、喷涂广告等途径,对外发布放贷信息,依托鼎旭公司、鑫达公司、博通公司采取一人借款多人写借条的“套路贷”方式放贷,为向借款人讨要“高利贷”“罚金”“违约金”等债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诈骗、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183起,非法获利700万余元。
2015年12月10日,被害人宋某向鼎旭公司借款25000元,王某某、张某某为担保人,期限30天,利息4000元。扣除第一期利息及考察费,实得21200元。2016年1月9日,庞允盟以还息逾期为由向其索要“罚金”9000元。庞允盟、郭延旗、王浩采用殴打、往身上浇凉水、威胁恐吓等手段,逼宋某拿钱,并让其联系担保人王某某、张某某于当天下午16时到鼎旭公司。因王某某在电话中让宋某报警,庞允盟、郭延旗、王浩及后来赶到的陈明,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脱光其衣服,多次往其身上浇凉水,将他的头摁进马桶,逼迫其舔猪食槽、蹲马步、顶矿泉水瓶,并将塑料袋套在王某某头上致使其呼吸困难。宋某、张某某同时受到了庞允盟、郭延旗、王浩等人的殴打、恐吓被迫联系借钱。23时许,张某某借到13000元给庞允盟,庞允盟放张某某离开。至10日凌晨4点,宋某共借到25500元给庞允盟,庞允盟放其离开。
因王某某一直不同意拿钱,庞允盟、陈明、郭延旗、王浩等人多次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并将其拘禁在鼎旭公司,四人轮流看守。10日上午,庞允盟安排郭延旗、王浩、亓长存(另案处理)等人开车带王某某去借钱。因未借到钱,中午,郭延旗等人将王某某带至汶河边,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推进河水里。王某某最终无法忍受,被迫向卢某借款5000元交给郭延旗。16时许,郭延旗等人将王某某带回鼎旭公司,庞允盟将王某某的手机强行要去后,放其离开鼎旭公司。
该组织还以受害人从别处借款为由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16年4月11日,高某在鼎旭公司借款5万元,赵某某为担保人,借款期限30天,利息1500元。扣除当月利息及考察费等费用,庞允盟向高某转账46500元。2016年5月10日,庞允盟得知高某、赵某某等人从别处借款,遂联系他们到鼎旭公司,纠集郭延旗、王林鹏、吕孝森等十余人,采用电警棍电击、拳打脚踢等方式对其实施殴打。庞允盟逼迫高某交“罚金”1万元,并安排一青年跟随高某借钱,高某只借到6500元交给庞允盟,庞允盟将高某此前借款5万元的利息肆意涨至1万元。2016年8、9月,庞允盟将高某和赵某某叫到公司,以赵某某又从其他地方借钱为由,伙同郭延旗对高某和赵某某拳打脚踢并逼迫两人交“罚款”3万元,两人借够3万元给庞允盟后,庞允盟、郭延旗等人对二人进行殴打,逼迫二人写下3万元借条,借款期限30天,利息3000元。
作恶多端 难逃制裁
根据法院一审认定,该黑社会组织中,庞允盟为组织者、领导者,郭延旗、庞圆圆、王林鹏等人为骨干成员,他们参与实施了绝大多数犯罪行为。8月2日,莱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庞允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138起,犯罪数额4979923元;诈骗10起,犯罪数额516399元;强迫交易7起,非法牟利1099834元;非法拘禁14起;故意伤害1起;开设赌场,赌资额270余万元,抽头渔利46万余元。实施组织外敲诈勒索1起,犯罪数额3600元;实施组织外非法拘禁1起。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郭延旗参与敲诈勒索97起,犯罪数额3525188元;诈骗7起,犯罪数额168690元;强迫交易5起,犯罪数额982384元;非法拘禁7起;故意伤害1起;开设赌场,赌资额270余万元。实施组织外敲诈勒索1起,犯罪数额3600元;非法拘禁1起;非法持有枪支1起。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庞圆圆实施敲诈勒索72起,犯罪数额2277834元;诈骗7起,犯罪数额448497元;强迫交易3起,犯罪数额312939元;开设赌场,赌资额270余万元,抽头渔利46万余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
王林鹏参与敲诈勒索49起,犯罪数额1685789元;诈骗2起,犯罪数额316300元;强迫交易1起,犯罪数额47500元;非法拘禁10起;开设赌场,赌资额270余万元,抽头渔利16万余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张冬生参与敲诈勒索52起,犯罪数额1346910元;诈骗5起,犯罪数额69209元;非法拘禁5起;开设赌场,抽头渔利30余万元。实施组织外寻衅滋事1起。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2年不等的实刑,均并处罚金,全部得到应有惩罚。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济南两级法院共宣判一、二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1件,其中组织11次集中宣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33件。特别是本次莱芜区法院一审宣判的以庞允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济南市公开宣判的社会影响最大、性质最恶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领导者庞允盟依法从严惩处,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骨干成员均判处16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所有成员均处实刑、并处罚金,有力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彻底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彰显济南法院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
项斗争的力度和决心,对加大对涉黑恶及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净化基层政权组织、保护人民安居乐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坚强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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