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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范明昱 济南报道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4月15日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府在龙奥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张瑞围绕《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介绍解读,表示《条例》对规范物业服务作出规定,针对物业服务中群众反映的“进门难”问题,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各类物业费。
张瑞告诉记者,《条例》针对物业服务中纠纷较多的事项,强调了物业服务基本项目的内容,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基本义务和禁止性规定。针对实践中物业服务信息公示不及时、不透明的突出问题,明确了物业服务人信息披露的具体项目,并要求物业服务人除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公示外,还要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业主。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费和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在国家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制度的框架下,《条例》明确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政府指导价。同时,为尽早实现业主自行选择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体现业主意愿,《条例》中对前期物业合同的终止节点作出明示: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存续期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依法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或者续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自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此时,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什么服务、达到什么标准、收取多少物业费标准,在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这是物业服务得以良性运转的基础。对于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业主委员会可以公示未交费业主名单;拒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人因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针对物业服务中群众反映的“进门难”问题,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各类物业费。针对物业服务人“退出难”问题,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退出程序,并明确了新老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交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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