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义之名守护未成年人成长 济南市检察院等七部门联合发文加强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

2020-08-07 09:49:41 来源: 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 王晓菲

  未成年人检察司法既要注重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要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维护好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为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日前,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青团济南市委员会、济南市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意见》,真正形成全社会保护合力。

  切实提升检察履职能力

  将一号检察建议"没完没了"抓下去

  今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中显示,2017年至2019年,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14万人,起诉16.11万人。其中,2019年批捕4.76万人,起诉6.29万人,较2017年分别上升40.76%和32.62%。从检察机关起诉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案件数量一直在高位运行并持续增加。

  面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严峻形势,全市检察机关认识清醒,主动自我加压。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面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持续用劲,‘没完没了’抓下去,落实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市检察院牵头制订了《关于加强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意见》。

  意见要求,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应当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突出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涉案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一次、全面询问为原则

  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意见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取证做出了明确要求: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以一次、全面询问为原则,对未成年被害人一次性完成询问、人身检查、生物样本提取、辨认等侦查取证活动,避免给其造成二次伤害。

  ●积极推动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区建设,办案区应当兼顾刑事办案需要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建设地点可以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检察机关办案区、医疗机构及其他便于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救助的场所。办案区应当设置未成年人询问室,并配置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定专门区域设置人身检查、生物样本提取、辨认等场所,与其他办案、工作区隔离,设置专门进出通道。未设置专门区域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安全和隐私。根据办案需要,办案区可以设置心理疏导、法治教育等功能区。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前,办案人员应当评估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的时机、地点等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未成年人的年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等,制定详细询问提纲或者询问方案。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幼儿园、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司法社工等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不能干扰办案的正常进行,对在询问过程中所知悉的案件情况应当保密。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使用符合未成年人认知能力、能够被其充分理解的语言,避免成人化询问、成人化记录而形成瑕疵证据。询问应当让未成年被害人自由叙述回答,避免诱导性询问或者暗示性询问。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不得添加、删减或修改。对于年幼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内容,记录应当忠实于原话,不得随意加工或归纳。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录音录像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和笔录中予以反映。

  ●公安机关在接到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对伤情拍照固定,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指派医务人员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身体医疗检查。

  健全办案机构完善合作机制

  推动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区建设

  意见指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巩固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法律援助机构组建专门法律援助团队,面向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服务,丰富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法律援助的渠道、方式和内容,提升法律援助水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充分发挥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区作用,注意工作各环节的衔接和配合,提高办案能力和质量,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方面,我市检察机关已有探索。5月29日,历城区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联合成立未成年人“一站式”取证中心。该中心设立在郭店派出所,其中多功能区供提前介入案件及案件讨论适用;询问调查区设有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并可刻录成光盘供后续办案单位调阅,避免反复、不当询问造成的“二次伤害”;检查取证区主要用于对未成年人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提取相关物证痕迹;心理疏导区摆放有心理沙盘等专业设施,主要用于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及时的心理安抚和疏导,及时消除被害人遭受侵害后可能造成的恐慌、焦虑等。

  意见指出,建立受侵害未成年人办案救助机制。“一站式”办案区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成立未成年被害人医疗救助团队,就人身检查、生物样本提取等提供专业支持,为未成年被害人开辟检查治疗绿色通道,及时提供医疗救助。

  今年4月26日,槐荫区检察院在全市率先成立了“梦之航”一站式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中心。该中心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时有女性检察人员参加,并配备女性专业医护人员、专业的心理咨询师,确保司法救助、心理救助和医疗救助等迅速、及时、有效,确保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一次性询问、人身检查、生物样本、辨认提取等功能性得以有效发挥,完善对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综合保护体系建设,形成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权益整体合力。

  为加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各级共青团、妇联组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强化合作,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被侵害线索移送、快速办理机制、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信息通报等制度;培养、组建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引入司法社工等专业力量向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必要的身心健康服务。同时鼓励多渠道引入社会资金,支持未成年人司法类社会服务的发展。

  此外,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特别是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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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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