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列入违法行为

2021-09-02 14:01:26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谢玮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谢玮 见习记者 王雅雯 济南报道

  9月2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在龙奥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围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情况进行了介绍。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刘沐炎介绍,《规定》共六章51条,明确了建筑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划分原则,规定了发生承包、租赁、托管时的责任划分原则,指出了明确统一管理机制的要求。同时,详细规定了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义务。除此之外,对占用消防车道、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外墙保温材料防火、竖井和电缆桥架防火、保护共用消防设施等社会反响强烈的风险点,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规定》第37条特别要求,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

  此外,《规定》还对七类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对电动自行车停放问题的法规,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总结电动自行车火灾规律,主要特点是充电、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短路、自燃,不合格产品更为严重,一旦起火燃烧迅速,数十秒内有毒气体会充满整个房间。

  刘沐炎介绍,选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要购买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不要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更换蓄电池、拆除限速装置。很多居民购买电动自行车并挂牌之后,再对车辆进行改装,这样极不安全。济南市市民不要在家中、楼道内、楼梯间停放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者采取“飞线充电”方式。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就可能会起火,充电、过载充电更容易引发火灾。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发现有违规行为可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反映情况。

初审编辑:李开元

责任编辑: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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