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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原
近日,济南市民政局网站公示了《济南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和照料监护、财产管理等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该《实施细则》将于2021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2日。
《实施细则》适度拓展“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根据上级规定,《实施细则》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补充完善“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及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在内。
适度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为切实解决当前基层普遍反映的困难家庭中“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实施细则》适度拓展了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对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为确保精准认定,《实施细则》规定,人均金融资产或人均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在住房方面,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的不能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规定不得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此外,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适度放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根据《民法典》,《实施细则》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确保精准认定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实施细则》规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参照《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级别为照护0级、照护1级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照护2级—4级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护5级、照护6级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明确供养服务和照料监护。为强化供养服务,落实照料监护责任,《实施细则》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别是精神类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原则上全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特困人员近亲属、相关服务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专项救助。为切实解决特困人员医疗保障等突出问题,《实施细则》规定,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区县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不足部分从救助供养经费和临时救助金中支出。此外,对特困人员住房救助、教育救助进行了完善。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实施细则》要求,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困难帮扶、心理疏导、权益维护等专业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保险等金融机构举办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实施细则》对流浪乞讨人员纳入特困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特困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终止救助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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