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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印发实施。《办法》将中央、省、市三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助力全面规范和提升全市专项资金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效益,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办法》分总则、项目储备、资金安排、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附则六个章节,共计三十个条款,涵盖了从项目申报储备到验收清算的全过程。
《办法》主要呈现以下七方面特点:一是明确专项资金的范围及资金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把中央、省、市三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二是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有关机关处室(单位)职责,进一步压实各级、各处室(单位)、各分局的主体责任;三是强化源头控制,明确项目申报阶段的审核重点,从源头上保障项目质量;四是规范资金安排的工作流程,从程序上保障资金使用合规安全;五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调整、调度通报、验收清算等作了具体规定;六是强化项目的信息化建设,配套开发了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助推项目管理水平提升;七是注重项目的监督检查,从现场核查、监督自查、督办通报、绩效评价、考核追责等多方面作出规定,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办法》的制定实施,是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切实推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
(通讯员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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