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下月起,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等禁上地铁

2022-08-03 20:06:53 来源: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作者: 王健

  为加强和规范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保障城市轨道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济南市公安局会同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制定完成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其中明确提出,9月1日起,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以电能为驱动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禁止上地铁。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

  一、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及相关物品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其他枪支:发令枪、道具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水弹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手榴弹、手雷、地雷、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根据《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1334-2016),认定为管制刀具的专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开刃的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武术刀、剑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过GA/T1335《日用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规定的尺寸规格限制要求的各种刀具);

  2.其他器具: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弩、弩箭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者标志不清晰的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剧毒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八)感染性物质: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

  1.硫化氢及有粪臭、腐败臭等强烈刺激性的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备品的物品;

  2.容易引起乘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但是可能具有危险性、妨碍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含活动物,导盲犬除外);

  3.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

  4.单品额定能量大于160Wh或标识不清、不能确定能量值的锂电池;

  5.以电能为驱动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二、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

  (一)民用生活、生产工具类:

  1.大件行李物品,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

  2.非管制刀具类的水果刀、餐刀、剪刀等生活用刀具,不得裸露携带,且餐刀等厨用刀具要保持原包装完好;

  3.斧头、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等生产工具,长度不得超过35厘米,并且应当用工具包或工具盒等装载。

  (二)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用品类:

  1.酒类饮品,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累计不得超过3000毫升,并且应当原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开封或散装的酒类饮品禁止携带;

  2.含易燃成分的喷雾、凝胶等非自喷压力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种限带1件;

  3.摩丝、发胶、杀虫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单品不超过750毫升,累积不超过1500毫升;

  4.普通打火机限带5个,安全火柴限带10盒;

  5.标识完整清晰的锂电池或含有锂电池的器具(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电动工具、电动玩具等)需满足如下要求:

  ①单品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的限带5个;

  ②单品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等于160Wh的限带2个;(如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Wh=V×mAh/1000计算)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进站的物品。

  本通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3日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王健 报道)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马洪震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