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从严治党 做细做实案件“后半篇文章”

2019-06-24 15:45: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全面从严治党,要有具体举措,各级纪委严格监督、执纪、问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案件查处过程中线索管理、初核、审查,审理、处分决定执行等工作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作为案件处理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总落实,体现着党纪国法威严,有不可替代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也是我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本文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审理工作的实践,谈谈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具体做法和体会。

  一、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谈话教育及入档

  (一)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宣布、谈话教育

  处分决定下达后,首先要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一般情况下,由审理室2名同志宣布处分决定,宣布地点可以协商选定,既可以通知受处分人到审理室宣布,也可以由审理室人员到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宣布。宣布时,由审理人员向受处分人宣读处分决定全文,并对受处分人进行谈话教育。这时对其进行谈话教育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处分决定是党组织对其审查结束后,对其所犯的错误做出的最终结论,具有权威性、严肃性、震慑性、惩戒性。任何一名受处分人在听到、看到党组织对其做出的处分决定后,心理上都会产生波动。有的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悔恨不已,同意党组织对其所做的处分决定,但也有的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内容有异议,思想上不接受。

  这时就需要审理人员耐心、细致的做思想政治工作,摆事实、讲道理。如:有的受处分人因公款吃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处分,不同意党组织对其认定的违纪事实和所做的处分决定,辩解说:“以前自上而下哪个单位没有公款吃喝的现象?以前从没有因吃饭受处分的,现在怎么就要受处分呢?”这时就需要审理人员向受处分人讲明十八大以后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从思想上扭转受处分人的错误观念,使其接受处分并且心服口服。谈话教育的目的就是使受处分人能够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遵守党规党纪、不再犯错误,既是惩戒、也是警示。

  (二)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

  按照《党章》和其它有关规定,需要召开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并宣布处分决定,支部成员做表态发言。受处分人如果是党委(党组)成员的,还需要在党委(党组)会议上宣布处分决定。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监督受处分人悔错改错,不再犯错误,一方面是其他党员或领导班子成员能够引以为戒、从严要求自己。

  (三)处分决定及时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

  处分决定下达后一个月内要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可以由审理室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单位办理。只有处分决定装入本人人事档案,组织、人事部门才能较全面的掌握党员遵规守纪、廉洁自律情况,在提拔、使用、评先树优时有所依据,避免出现处分影响期内违规提拔等情况。

  二、受处分人的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

  受处分人的年度考核情况应严格按照中组部文件执行。我们在检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时曾发现,有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按照规定受处分党员年度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称职,次年工资是不能晋档的。但其单位却将其考核为称职,这就导致这名领导干部于受处分的次年工资正常晋档,一错再错,在此基础上又普调工资。我们发现此问题后,要求其单位对以上错误进行纠正,重新确定受处分人当年考核等次、重新核算工资,将几年来多领的工资全部退回,共退回工资6000多元。

  考核等次和工资晋档是密切联系的,按照规定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就可以工资晋档,受处分后考核为不合格或不定等次就必然影响工资晋档,这也是对受处分人的一种惩戒,体现了纪律处分的严肃性。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应配合好工作,严格按规定考核,将考核作为从严管理党员的一个重要抓手,而不是流于形式。

  三、受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调整

  处分决定中对受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处分决定的要求以及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调整完毕,不得无故拖延。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如何根据党纪和政务处分的等次来调整被处分人员职务和级别,除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外,还应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取得应有的效果。我们在审理案件中遇到一个案例:某医院非党副院长,因有罪被判免刑,如何对其下达政务处分?如果对其下达撤职处分,只是撤了其副院长职务,但是其工资不降低,仍然领取副高级职称工资,达不到惩戒的目的。经请示上级,我们对其下达了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同时建议免去其医院副院长职务。这样做就对其职务、级别都作出了调整,达到了惩戒的目的。

  审理室在提建议时,是撤职、降低岗位等级还是免职,要综合考虑以达到最佳效果。既要考虑违纪事实和性质,错罚相当;又要考虑办案影响,达到惩戒、警示效果。需要审理人员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熟练而灵活的运用政策以实现最佳效果。

  四、违纪违法涉案款物收缴

  违纪违法涉案款物应当依照规定足额收缴,不打折扣。但是实践中又出现了很多难点。对违反廉洁纪律的案件,应该追缴或者退赔的,一般难度不大,受处分人也比较容易接受。但是对于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刑法规定的渎职类案件,因为损失数额较大,受益单位往往因为该款已全部支出,单位或村集体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资金困难无法退交。造成损失难以追回。对此种情况,人民法院比较好的做法是在判决前,责令被告人为国家挽回损失,并将其作为在判决时予以考虑的从轻处罚情节。这一做法,我们在某些违反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的案件中也参照适用,即由受处分人员负责挽回损失,在量纪时给予减轻或从轻处分。在审查阶段违纪款物要做到应收尽收,处分决定下达后再收缴违纪款有很大难度,有时受处分人不配合工作,造成我们工作很被动。

  五、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期间执行生活费

  根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期间停发工资、领取生活费,但实践中往往执行不及时。原因是司法机关在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后,没有通知纪委或其所在单位,导致停发工资不及时,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一直领取原工资待遇,等到判决书下达后才停发工资并将其多领的工资追回。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主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联系,建立对党员和监察对象受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信息交流制度,及时掌握信息,并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及时对其工资和待遇作出调整。并要求各单位一把手要担负起主体责任,派驻组要担负起监督责任,主动监督,发现以上情况后及时通知人事部门停发工资。

  以上是我们在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做法和体会。目前监察体制改革还处在不断完善阶段,做好纪律处分执行工作,还必须加强与有关党组织及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适时开展对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处分决定执行“打白条”“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完善制度和机制建设,走规范化和长效之路,扎实细致做好纪律处分的“后半篇文章”,发挥反面典型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健康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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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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