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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在某公司网上旗舰店购买减肥香皂5块,网页显示:促销价38元,价格88元(88元用删除线划除),买2减10元,王某实付款170元。该产品的月成交记录并无以所标原价88元销售的记录。网络宣传页面载明:“在同类商品中市场占有率高达60%-70%”,但未表明数据的来源。王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起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损失。
【解析】
对于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有人认为,消费者基于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时,商品的成交记录、成交价格均可查询,信息公开透明,经营者并未故意隐瞒真实价格情况和成交情况;经营者宣传其商品市场占有率未表明出处的行为并未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不构成欺诈。
笔者认为,经营者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而未表明出处,易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上述行为均属于欺诈。
首先,虚构原价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其解释意见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商品价格是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时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促销信息往往会令消费者认为优惠幅度大而购买商品。本案经营者明知其减肥香皂不存在88元的原价,仍然捏造并不存在的交易价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而购买商品,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其次,经营者宣传市场占有率而未表明出处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市场占有率是反映产品的竞争优势和经营者的信誉程度的重要指标,本案经营者宣传其商品“在同类商品中市场占有率高达60%-70%”却未表明其来源和出处,此种宣传缺乏真实数据支撑,会对消费者购买商品产生重大的心理影响,属于对消费者的诱导行为,构成欺诈。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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