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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利群的祖父母共生育二子(许利群的父亲与叔叔)。祖父母于1963年前去世,留下三间平房,叔婶居住多年去世后,一直由堂兄许利发一家居住。
因祖父母未留下遗嘱,按法定继承,该房屋应由许利群的父亲与叔叔两人继承。
2002年,许利发办理了继承公证,2011年许利发去世后,2014年12月公证处撤销了其名下的继承权公证书,但房屋仍由许利发妻子刘玉秀与二子女占有使用。
2015年10月,该房产动迁之前,许利群找到刘玉秀,要求按共同份额继承祖父母留下的房产。可刘玉秀认为,祖父母去世已50多年,且多年来一直由自己一家占有、居住使用,哪有许利群的份额?再说,也早过了诉讼时效。
协商不成,许利群以刘玉秀及二子女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的继承行为无效,法庭审理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继承房屋一间半。
法院审理认为,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丧失该权利,它是基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发生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任何人无权申请撤销,但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可申请参与继承。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继承行为无效无任何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在庭审中认为被告继承的遗产侵占了其应继承的份额,并提出了要求继承一间半房屋的请求,但法律明文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有诉讼时效期间,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法律不再保护。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原、被告所争议的遗产继承的开始时间始于1963年,距今已过52年,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法律评析
许利群主张继承其祖父母遗产份额因超过20年诉讼时效而未获支持,实质在于许利群的诉讼请求为“继承房屋一间半”。根据这一诉求,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继承纠纷,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审理。继承法第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规范的是当事人认为对财产享有继承权,但该财产已经为他人所有,侵害了其继承权的情形。
然而,如果许利群的诉请为:请求确认祖父母3间房产为原被告共同共有以及许利群应占有的份额,法院则会将案由确定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则不适用于诉讼时效20年的限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死亡已超过20年,但所涉遗产房屋并没有为他人所有,依然登记在祖父母名下,仅仅是由刘玉秀及二子女管理、使用,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处于一种共同共有、未经分割的状态。在共同共有状态下,法定继承人则可随时主张权利,无诉讼时效的限制。
(杨学友 作者系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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