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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没用完清零遭质疑 律师:属于霸王条款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薛松   2013-10-18 16:14:00

即使运营商尽到明确告知义务,这种约定也涉嫌构成霸王条款,违反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对消费者的财产权是一种侵犯。(记者薛松)  原标题:流量没用完清零遭质疑 律师: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编辑:张锡来源:广州日报 

  部分用户质疑“我付了钱凭啥被清零?”专家建议运营商降低流量标准资费

  上周,消费者刘明认为,自己购买的每月150M的手机流量,若当月没有用完,下月就会被服务商清零的情况太不公平,并因此诉诸法律。他表示:“我花钱买流量,可是为什么超出的流量要交费,没用完的流量不累计?难道没用完的流量我没交钱吗?”

  该话题在网络上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有本地运营商认为,可以考虑未来推出时效更长的流量套餐。

  运营商:流量不能像实物般储存转移

  昨日,广东本地三大通讯运营商对此话题表示回避。但有相关人士认为,数据网络的占用是有时间属性的,手机套餐价格和时效密切相关,在现有套餐价格大大低于标准资费的情况下,难以放弃套餐的时间限制。另外,流量不可能像饭店的饭菜那样的实物商品可以去储存和转移。

  一位知情人士说,上网流量作为一种商品和服务,其价格制定和时间属性密切相关,比如闲时的价格就会便宜一些,有效期在1个月内的就便宜一些,有效期在两三个月内的套餐就会贵一些。从国外看,地铁、旅游景点等服务也有这种价格与时效相对应的特点,比如一次使用的门票、3日内可使用的,以及月卡的价格都不相同。

  通讯专家付亮对本报记者说,流量套餐针对的是本月网络设备的使用权。如果改为可以下月继续使用的套餐,费用应该上涨。还有一些专家认为,取消套餐和恢复标准资费,会意味着价格上涨,消费者也不答应。付亮说,争来争去还是流量价格的问题,就是一种价格博弈,讨论套餐可不可以累计到下个月没有实际意义,不如讨论每M流量的单价还有点意思。

  律师:该规定侵犯消费者财产权

  北京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对本报记者说,运营商月底未用流量清零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首先,虽然运营商在用户协议中做了相关约定,但是这种条款直接涉及消费者的重大权益,不仅需要在用户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也需要以清晰显著的方式告知用户,实际上运营商几乎都没有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其次,即使运营商尽到明确告知义务,这种约定也涉嫌构成霸王条款,违反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对消费者的财产权是一种侵犯。

  赵占领认为,消费者享受了流量套餐的优惠,可以接受时间限制,但是还没用的流量为什么不能下月接着用?为什么不能实行累积制?这就有点霸王做法。

  赵占领还认为,但从法院角度而言,判决这种条款属于霸王条款的可能性很小。因为涉及面太广,一旦判决支持消费者,会引发连锁反应,会有大量的消费者主张权利甚至起诉。

  专家:建议简化套餐、降低标准资费

  付亮认为,简化套餐数量,将流量标准资费降到1元每M以下,可能是该争议唯一的解套办法。他说,总体看,在2G时代,运营商为满足用户多样化的上网流量需求,提供了多种套餐组合,可满足用户的不同需要。但用户的流量使用具有不确定性,用户必须在月初前就确定选择的套餐,而运营商2G资费中标准流量资费、套餐外流量资费都明显高于套餐内,套餐内外资费相差几十倍。结果导致用户流量用超了不满意,用不完也不满意。简化套餐、将流量标准资费降到每M1元以下,可能是唯一的解套办法。主管部门也应该通过标准资费上限管制促进这种转变出现。

  网友激辩

  支持诉讼

  Zoo-Miling:运营商的行为我觉得触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WuYu_WithYou:也许这种个人诉求最终会变成徒劳无功,但能引起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注意,变成集体诉求以求改变。

  fujini:绝对支持啊!!用不完的短信和流量明明给过钱了,但居然不属于我。

  尊重合约

  阿昌75:我们这里出租车起步价5元,包含3公里。我打车到2公里处下车,可以要求退1.666元吗?我下车的地方是我选的,我有权继续乘车到三公里处,但是我放弃了。月底剩余流量是你自己基于时间即将结束而主动放弃的好不好?没有人禁止你月末突击使用流量啊。

  王小虎SYD:我不是站在运营商一方说话,只是觉得包月流量的计算方法是合理的。这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商业协议,全世界的通信商都是这样算的。(记者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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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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