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机关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办法 政策详解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5-12-09 14:19:00
7日,从山东省青岛市人社局获悉,《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21万人。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将与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紧密联系,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7日,从山东省青岛市人社局获悉,《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21万人。据悉,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单位缴费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比例为20%;个人缴费按本人缴费工资计算,比例为8%。
改革范围
本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涉及的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近21万人。
编制外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
在缴费政策上,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这既有利于政策衔接,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责任编辑: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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