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尹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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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扬尘污染,是改善济南空气质量的关键。近日,《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在济南市政府网站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12月7日。其中,对各个单位的职责、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况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十部门联手治扬尘,各司其职责任明确
近年来,济南城市拆迁、房地产开发面积不断扩大,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物料堆放、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依然较重,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虽呈下降趋势,但仍然远超国家二级标准要求。
扬尘污染防治涉及监管部门较多,在现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并未明确各个单位的具体职责。而为构建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修订送审稿》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林业和城乡绿化、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等有关部门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的原则,依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规定“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工地扬尘一直是监控重点,不规范施工,将面临顶格处罚。 (资料片)
违反规定最高罚十万,拒不整改按日连续罚
由于扬尘污染来源较广,《修订送审稿》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工程施工、管线与道路工程施工、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施工、采矿采石等过程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场地扬尘污染控制标准。
同时,对于产生扬尘污染行为之后的处罚也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其中,渣土车如果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超量装载的,则将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建筑垃圾消纳场未设置相关设施或未采取防尘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的,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刘雅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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