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肖阳
日前,《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条例》规定,济南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城市发展规模,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化石燃料机动车保有量。还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及时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区域、通行时间、通行车型的交通管制措施。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可对化石燃料机动车限购限行
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济南执行的阶段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更改。禁止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鼓励、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车型纳入政府公务用车优先采购名录,并加强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扩大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使用范围。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用车应当优先购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车辆。
济南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城市发展规模,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化石燃料机动车保有量。同时,济南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及时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区域、通行时间、通行车型的交通管制措施。交通管制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提前向社会公告。还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排气污染维修业务
济南行政区域内实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在用机动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到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到同一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首次进行排放检验时,可自行选择排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提供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维修服务。
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理,按照国家规定销毁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检验维修中存在失信行为将被纳入征信系统
《条例》同时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制和网络监控系统,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查、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查、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抽测可委托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开展。生态环境主管等部门进行监督抽测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经监督抽查、抽测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机动车,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复检。逾期未复检合格,不得上道路行驶。
生态环境、公安、城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和检验机构、维修企业等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和排放检验、维修中的失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据实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接受、处理、移交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机动车排放检验弄虚作假将被罚款5000元
如果机动车出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排放检验不合格的、逾期未通过复检,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若被处罚的机动车为外埠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离开本市行政区域。
如出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拆除、闲置、更改等使污染控制装置失效的;以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情况,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请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检验机构存在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jnhbjzcfgc jn.shandong.cn
2.信函:邮寄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A区1320房间(邮政编码2500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9日。
初审编辑:尹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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