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企资金困难“拖延” 督办执法不阿“处罚”

2021-04-25 17:09:22 来源: 山东省装饰协会 作者:

  【案情简介】家住济南历城区赵家新苑的李女士,投诉济南金*装饰公司故意拖延工期,合同约定90天的装修工期,应当于11月1日完工。但是,至投诉时只完成不足一半的工程量。装饰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求装饰公司继续按合同履约,或者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维权在行动】山东省装饰协会红木整装委员会秘书长、山东省装饰消费维权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赵松南在规定时间内来到李女士家协调处理。经了解,金*装饰公司经营上遇到了困难,属于典型的“装修公司没有按照装修合同时间规定工期进行施工,导致工期拖延”,责任完全在金*装饰。督办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条款对金*装饰进行处罚,该装企负责人对山东省装饰维权办的工作较为配合,李女士当日即拿到了违约款、误工费以及与装修公司解约后返还的工程尾款,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专家点评】山东省装饰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世纪装饰董事长姬长武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合同法中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负有履行义务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以此为由,依法主张赔偿合理、合法的损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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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晓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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