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人才新政30条”第二批细则发布 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可安置

2018-05-03 08:33:00 来源: 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 沙文婧

  在提高待遇上多放“大招”,是打造“人才高地”、赢得“人才红利”并留住人才的重要措施。近期,我市“人才新政30条”第二批实施细则集中发布,其中《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实施细则》规定,高层次人才不仅每年享受查体服务,看病享绿色通道,还专门为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动态健康信息。此外,《济南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安置实施细则》的出台,更是为高层次人才解决了“后顾之忧”。

  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济南市人才分类目录(试行)》的A、B、C、D类人才,凭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办理发放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证,其中A、B类人才参照享受我市一级医疗保健待遇,C、D类人才参照享受我市二级医疗保健待遇。济南市中心医院、济南市中医医院将作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定点诊疗医院。高层次人才凭医疗保健证在定点医院就诊,可享受门急诊、住院、出诊、专家会诊等专人引领、全程陪同的绿色通道服务。高层次人才还可享受年度体检,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其动态健康信息,并向高层次人才提供健康状况查询服务。

  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安置实施细则明确,从市外引进并在济南落户的来济创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A、B、C、D类人才,配偶未在济南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并随迁落户的,可申请配偶随迁安置;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安置。

  安置细则规定,高层次人才配偶的随迁安置,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个人有关情况及意愿,多渠道、多方式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在岗人员,符合我市调配有关规定,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应工作的,由市人才办牵头,市、县区两级组织和人社、编制、国资部门根据原单位性质和原工作岗位性质、专业等,统筹安排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工作。原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或无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根据其专长、学历专业、经历等,由市人才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优先推荐到企业或社会公益岗位就业。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胡中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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