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考女孩治成“植物人”医院被判赔100多万 院方上诉被驳回

2018-09-19 08:52:00 来源: 济南时报 作者:

  曾经,晓月(化名)的人生一片坦途,通过艺考后,她眼看就要进入心仪的高校就读,不料一场病彻底改变了她的命运。晓月在济南某医院住院治疗百余天后,最终却成了植物人:虽然仍有意识,但四肢无法动弹。

  怀疑院方存在过错,晓月的父母将济南某医院起诉至法院。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方承担四成责任,赔偿晓月100万余元。济南某医院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日前,济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院方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回顾:女孩入院后卧床不起 

  相关判决显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济南中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4日,原告晓月因“腹臀部起皮疹7天,双下肢起皮疹并伴发热、腹痛2天”到被告济南某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过敏性紫癜。原告晓月在该院住院130天,出院主要诊断为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其他诊断为脑疝、肺部感染、多发性脑出血、继发性癫痫。此后晓月因脑出血术后、继发性癫痫先后在济南多家医院辗转反复治疗。

  随着晓月病情的不断恶化,她的父母怀疑济南某医院存在“误诊”嫌疑,遂起诉至法院,案件后来起诉至济南中院。“晓月的父母说,她事发之前刚刚参加了当年的艺考,成绩还很不错。令父母都感到痛心的是,孩子连学校都没进,就卧床不起了。”负责代理此案的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静介绍。被鉴定人晓月肢体瘫痪评定为一级伤残,神经萎缩评定为十级伤残,症状性癫痫评定为十级伤残。

  鉴定结论:抗凝后病情观察不够 

  受济南中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作出鉴定意见书,相关分析说明载明:晓月2013年8月8日在涉事医院经行DSA检查提示“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后至2013年8月11日凌晨出现左侧肢体抽搐等症状。济南某医院虽然是在与患方讲明风险并同意后选择为晓月试行抗凝治疗,但是治疗时机存在值得商榷之处,若经复查头颅CT片确认颅内出血逐渐减少的情况下再行抗凝治疗更为妥当。

  此外鉴定机构认为,晓月在行抗凝治疗前已存在颅内出血,故开始行抗凝治疗后应严密观察病情,监测颅内出血是否存在进一步增多的情况。据涉事医院病史记载,当年8月11日23:10,晓月出现“左侧瞳孔变大,光反应迟钝,压眶右上肢有屈曲,无定位”等,病情已较此前进一步进展,复查头颅CT片提示“左侧额顶叶见大片不均匀高密度出血”,颅内出血范围较前明显扩大,故医方存在病情观察不够仔细的医疗过错。

  就现有材料,鉴定中心分析认为,晓月自身患有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病情危重且复杂,客观上给济南某医院的治疗带来较大的困难,在治疗方式的选择上也存在难以权衡和两难之处,即使医方的治疗方式得当、有效,也有较大的可能难以避免脑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济南某医院选择为晓月试行抗凝治疗的时机值得商榷,进行抗凝治疗之后病情观察不够严密,与晓月脑损害的加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该中心鉴定意见为:1.济南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晓月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晓月脑损害的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系次要因素,参与程度拟为20-40%)。2.其余参与治疗的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晓月的诊疗过程中无医疗过错。

  判决结果:院方应承担四成赔偿责任 

  济南中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晓月脑损害的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根据该鉴定意见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定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各项费用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济南某医院赔偿晓月100万余元。

  原标题:艺考女孩治成“植物人”医院被判赔100多万 院方上诉被驳回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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