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女子7年未尽到对儿子抚养责任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2021-05-31 20:28:33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冯媛媛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冯媛媛 济南报道

  5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省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时发布了多起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2013年被申请人张某的丈夫因触电死亡,张某带着几个月大的女儿改嫁,留下3岁的儿子张小某跟随其祖父母生活。张某改嫁后,既未探望过儿子张小某,也未对张小某尽过抚养、教育义务。现张小某跟随祖父母生活,生活处于危困状态。申请人某县妇联为保障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向法院申请撤销张某的监护人资格,为张小某确定新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张某虽然系张小某的母亲,但七年来一直未尽到对张小某抚养监护责任,而由张小某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将监护人变更为张小某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符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某县妇联申请撤销张某对张小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由张小某的祖父母担任监护人,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因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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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巩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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