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2018-03-26 11:18:00 来源: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作者:

(2011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 培 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第三章 考 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张兴华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
  • 顺畅了!济南共享单车每天有专人管理,整整齐齐摆放

    共享单车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方便,很多济南市民和游客现在都选择骑共享单车到火车站乘车,也造成了大量共享单车的聚集。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翟恒水 摄  5月30日,济南火车站旅客专用通道整治后宽敞通畅了,并且在左侧栽种了绿植和鲜花。[详细]

    05-31 09-05齐鲁晚报
  • 济南市民点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装的是电梯,暖的是人心!”

    洪家楼南路27号加装的电梯已经正式启用,居民出行更加方便。按照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市更新局)年初提出的计划,全市全年将力争完成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不少于180部。[详细]

    05-31 09-05济南日报
  • 快递新规即将“满月”快递员独爱快递柜送件上门难落实

    对于快递行业来说,今年6月1日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快递暂行条例》施行“满月”、快递实名制作为国家行业标准施行2周年。5月29日,记者在淘宝退货流程中选择“快递员上门”服务,前来揽件的快递员并未要求记者出示身份证,对于邮寄物品也没有开箱查验。[详细]

    05-31 10-05济南日报
  • 全球最大,世界首台!直径16米超级碾环机章丘投产

    5月30日上午,山东伊莱特大锻件项目暨全球首台轧制直径16米、高度3米超级碾环机投产仪式在章丘举行。西班牙驻华大使阿尔贝托·卡内罗,德国驻华大使馆经济参赞陶钢等嘉宾专程来章丘出席活动。 [详细]

    05-31 10-05大众网
  • 产业基地启动!3-5年内建成百亿级虚拟现实产业群

    【导读】5月30日下午,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济南高新区机关党委主办的山东省虚拟现实产业创新发展论坛在济南举办。济南高新区作为山东省虚拟现实产业基地发展先行区,将以此次论坛和基地启动仪式为契机,争当助力山东新旧动能转换发...[详细]

    05-31 09-05齐鲁壹点
  • 千亿规模产业!济南量子谷规划启动,多个项目进行签约

    30日下午,2018中国量子信息技术产业峰会暨山东省量子技术产业发展论坛在济南召开。2013年5月,山东量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济南量子技术研究院建成国内大陆第一、世界前三的周期极化铌酸锂波导芯片研制平台。[详细]

    05-31 10-05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