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公开征意见 重污染天气车辆限行

2016-04-07 08:54:00 来源: 济南日报 作者: 刘晓群

  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和学校停止户外活动、车辆限行;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鼓励购买使用小排量机动车……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12日。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提出:1.电子邮件:jnsfzbfgc@163.com;2.通讯地址:济南市龙奥大厦二楼D区市法制办法规处,邮编250099。

  ◆应急预案——

  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和学校停止户外活动

  在出现重污染天气的气象条件时,市人民政府确定预警等级并发出预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重点污染行业限产或者停产;

  (二)限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公共交通、民生保障、应急抢险车辆和军警车辆除外;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露天烧烤;

  (五)禁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作业,应急抢险作业除外;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污染种类、污染强度、污染范围等因素,可部分实施或者综合实施上述措施。

  ◆住宅区——

  不得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餐饮项目

  本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畜禽粪便羽毛晾晒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从事露天烧烤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进行,并采取油烟净化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大气污染。

  ◆防扬尘——

  建设用地裸露地面都要进行覆盖

  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对项目工地扬尘承担治理责任。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市政公用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道路养护管理,制定道路施工计划,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雨污井清疏污泥应及时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本市中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水泥厂、粉磨站及混凝土搅拌站,已建成的要逐步外迁。

  ◆机动车——

  环保部门可抽测机动车排放状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资源配置和交通信号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鼓励单位及个人购买和使用小排量、低能耗的机动车以及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逐步对公交车辆、出租车以及其他客运、货运的运输车辆进行升级,推行使用清洁能源。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放状况进行抽测;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排放状况进行抽测。经抽测排放不达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及时维修并进行复测。

  ◆排污重点——

  确定并公布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本市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市大气环境容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供热区——

  集中供热区内不得新改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钢铁、石化等高污染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钢铁、炼油、制革、染料、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防水卷材、塑料加工等生产企业或相关设备,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逐步淘汰;对限制类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不再予以审批。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尹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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